词条 |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内设机构(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科技发展处 污染监督管理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人事教育处 监察室) 直属单位(长沙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长沙市环境保护宣教站 长沙市环保资源交易所 长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主要职责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2]48号)文件精神,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订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物、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订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组织区域环境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负责污染治理项目计划安排,依法征收排污费,组织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 (四)拟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接待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来信来访及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工作。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订全市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承办市内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 (六)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和建筑行业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各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编制并发布全市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结果;指导或协调解决全市各地方、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监督。 (七)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技术示范工程;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的检查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资质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统一发布全市环境信息。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建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和协调市内履行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电磁辐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监控和处置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监督管理和核污染、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范围的核设施、核材料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实施监督。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9]35号文件精神,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业务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职能: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组织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承办文电、档案、保密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及文件、文稿的起草与信息调研、局系统政务公开等有关工作;负责信访、群众举报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情况通报和联络工作;负责区、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证工作;负责机关保卫、安全、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编制、上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市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承办国家、省补助本市环境保护系统资金项目的审核;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科技设备资金、污染治理资金;对全市排污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理污染治理贷款豁免的财务手续和排污收费票据的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报帐,负责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职能::配合省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起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或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参与组织、协调起草本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规范性行政措施工作;组织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实施或受理管辖权限内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组织本局行政处罚听证和被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诉工作;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调查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监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负责“爱卫”检查中的环保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培训及对非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科技发展处职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和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对获得国际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等资质实施情况的监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单位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监督环境监测单位的计量认证和质量管理;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联系市环境科学学会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建立环境数据信息局域网;负责制作和更新公众环保网页,并与全市各级政府网站连网;负责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编制统一发布全市环境信息;承办我市涉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组织、协调市内履行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活动。 污染监督管理处职能:负责市区的环境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行政措施;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核定,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实施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由国家、省确定的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治理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措施进行竣工验收;承担全市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源、放射源、核材料或核设施等实行环境安全监控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可作原料的废物出入境(含国内异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负责污染治理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职能:组织草拟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行政规范性措施;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督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自然保护区和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监管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小城镇建设的规划论证并负责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指导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人事教育处职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局系统干部的考察、培训、选拔、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社保、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申报、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留学、培训、考察、访问人员的选派、政审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人事统计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监察室职能:1、认真贯彻落实《监察法》和省、市监察工作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行政效能和行政纪律进行检查、监督、督办。2、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廉政建设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局系统各所辖部门、单位中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检查局系统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5、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和违纪、违规案件的情况调查。6、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招投标,并对治理工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7、不定期的对“三同时”建设项目和老污染治理项目及市政府办实事项目进行督查,每年对局属财务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8、为做好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及环保产业工作的保驾护航,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加强督查,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9、强化监督机制,督促各县(市)、区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办事公开制度,确保工作实效。10、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单位长沙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职能: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3、负责辖区自然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管理的现场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对农村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农业污染和大型禽畜养殖废物排放、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取缔关停“18小”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秸杆禁烧区禁烧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对本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和回复;负责环保“110”社会联动工作。6、负责对各区、县(市)环境监理站的业务指导和对全市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8、完成市环保局交办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职能:负责本市分管区域内饮用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大气、机动车尾气、工艺尾气、酸雨、噪声、土壤(底泥)、生物的例行监测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监测任务。及时收集、汇总全市环境监测数据,编写环境质量与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服务。掌握辖区内与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及噪声环境有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基础资料及其变化动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技术考核和质量保证。负责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负责本市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和科研工作,为本市的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承担区域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及建成项目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承担环境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包。申报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食品及绿色产品的环境监测和初审;清洁生产工艺的审计和研究。 长沙市环境保护宣教站职能:做好经常性环保宣教工作,完成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局环境宣传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做好环保宣传报导和信息反馈的编写工作。组织落实“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的宣传活动。加强同新闻单位和宣教部门的横向联系,搞好本市系统的环保宣传网络建设。指导各区、县(市)环保局抓好中、小学生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环境教育工作。编印环境保护宣传资料,组织大、中型企业环保宣教骨干进行培训。做好《中国环境报》的征订发行工作。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环保信息。 长沙市环保资源交易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环保产业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办法,并督促落实;推广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发性能先进、可靠、经济、高效的环保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和监测仪器;对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负责环保产业生产信息交流和环保产业协调管理工作。 长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职能:长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是我市十三家重点科研所之一,现有各级科技人员24人,其中副研、高工10人,工程师10人,成立于1974年,在环境科研、污染治理方面等专业方面有很强的综合实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科研课题数十项,多次荣获科技进步奖,拥有国家级专利六项,湖南省最佳实用技术二项,是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技术依托单位,特别是在工业废水(制革、印染、屠宰、重金属、医院)和生活污水(小区、机场、宾馆)治理,工业废气及锅炉烟气治理,噪声(发电机、空压机、风机)治理等环境工程方面有独特的技术、广泛的设备成套网络、全面的综合服务能力。电子计算机在环境工程设计、科研管理工作中得到普遍应用,计算机CAD制图率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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