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江航运公安局 |
释义 | 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全称:交通运输部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以下简称:长江公安)。 长江航运公安局由交运部公安局领导,其党政关系由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所属公安机构由长江航运公安局统一垂直管理,公安业务工作实行长江航运公安局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长江航运公安局领导为主。 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为行政机构,公安民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历史沿革1953年2月21日,建立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公安局;同年6月,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长江公安局; 1954年7月,更名为长江航运管理局公安局; 1968年11月,更名为长江航运公安局。 2002年1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2002)1号)明确:“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的公安管理事权。”“长江航运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局领导,其党政关系由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所属公安机构由长江航运公安局统一垂直管理,公安业务工作实行长江航运公安局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长江航运公安局领导为主。”“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为行政机构,公安民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长江港航公安机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长江港航公安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交通部计划渠道。”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批复长江航运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复宇[2002)181号)。 机关内设长江航运公安局办公室(指挥中心)、法制处(监所管理处)、信息通讯处、财务处、基建装备处、审计处、警务督察处、警卫处(船舶保卫处)、政治部(下设宣传教育处、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出入境管理处)、治安管理总队(水上巡逻警察总队)、刑事侦查总队(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水上消防总队(消防监督处)、乘务警察总队。 下设机构长江航运公安局下设:泸州、重庆、万州、宜昌、荆州、武汉、黄石,岳阳,九江,芜湖、安庆,南京、苏州、镇江、南通,上海16个公安分局和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交通部公安民警培训中心)。 长江航运公安局在长江全线共设有78个公安派出所,分别由16个分局按各自航段管辖。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通部有关公安保卫工作方针、政策; 2.负责实施长江中央管理水域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治安案件,维护治安程序,保障客货运输安全; 3.负责侦破发生在长江中央管理水域的各类刑事案件,预防、制止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4.负责长江中央管理水域水上设施、船闸和客运、货运船舶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反恐怖、反劫船等工作,处置突发性事件; 5.负责长江中央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长江中央管理水域外籍船舶、船员、旅客等出入境管理工作,查处涉外案件; 7.负责长江中央管理水域的警卫工作; 8.负责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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