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履约 |
释义 |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 AAU)配 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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