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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
释义

机构名称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

机构简介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详细说明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是联合国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联合国人权活动的联合国官员。第四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设立。根据这一决议,人权高级专员应是一个有崇高道德威望和个人品行的人,具有人权领域的专门知识,以及为公正、客观、非选择和有效的履行高级专员职责所需要的对于不同文化的一般知识和理解。人权高级专员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由联合国大会批准,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决定,人权高级专员应在《联合国宪章》、(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际法的框架内活动,有责任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内管辖权,促进对所有人权的普遍尊重和遵守;在宪章的原则和宗旨的范围内承认保护和促进所有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合法事项;应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及政治权利等各项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铭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意义,同时各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与基本自由;应承认促进所有人的平衡和持续发展、确保《发展权利宣言》规定的发展权的实现的重要性。

人权高级专员在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授权和决定的范围内有以下职责: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有效享有全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执行联合国系统人权领域的主管机构交给的任务并向主管机构提出旨在增进所有人权的促进和保护的建议;促进和保护发展权的实现,加强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为此目的提供的支持;应有关国家和区域性人权组织的要求,通过联合国人权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财政援助,以支持人权领域的活动和项目;协调联合国人权方面的有关教育和公共信息项目;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述的那样,在防止全球持续地人权侵害、迎接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挑战以及排除通常的障碍方面,担当起积极的角色;与各国政府进行对话,以保证对各项人权的尊重;推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合作;通过联合国系统协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项活动;进一步简化、完善和强化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机制,以提高其效率和效能;对联合国人权中心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人权高级专员应根据对他的授权,就其活动每年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人权高级专员的办公室设在日内瓦,在纽约设有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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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