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李宜琛 |
释义 | 个人简介李宜琛 ,1905年生,字子珍,福建闽侯人。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曾任广西大学、中央干校教授。1944年后曾兼任朝阳大学(民法物权)教授 。 主要著作著有《日尔曼法概说》(1943)。编著《民法要论总则》(北平著书者书店1932年),《民法总则》(1943),《现行物权法论》(1933),《现行亲属法论》(1944),《现行继承法论》(1944)等。 著作简介《民法总则》 本书拟就现行民法总则编,为系统研究。首为绪论,泛论民法之概念。次为本论,先述权利之本质;以下依次论究权利之主体、客体、得丧变更、及共保护行使,一以权利为中心。盖现行民法虽趋向社会本位。盖现行民法虽趋向社会本位,然犹不失为权利本位也。编章次第,悉依私见,与法典顺序,未尽相侔。用于篇末附录条文索引及事项索引,以便稽阅。 本书编制,在供大学之用,自应以现行法之诠释为先务。第欲阐明义理,各国法例皆应取资比较,本书就此不厉求详。其称德民法者为德意志民法,法民法者为法兰西民法,瑞民法者为瑞士民法,日民法者为日本民法,余可例推。 法律乃实用之学,法曹判解,可明法律之用,宜为学人所重。本书对此,颇多征引。 本书每章之末,随列研习问题若干则。或供复习之需,或为进修而设,然皆理论与实际并重,示不偏废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第二章 民法之形式 第三章 民法之编制 第四章 民法法规之种类 第五章 民法法规解释适用 第六章 民法之适用范围 第七章 民法理论之变革 第八章 民法之研究方法 本论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之本质 第二节 权利之分类 第三节 义务之本质 第四节 义务之分类 第二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物之概念 第三节 物之分类 第四节 动产、不动产 第五节 主物、从物 第六节 原物、孳息 第七节 财产 第四章 权利之得丧变更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消灭时效 第五章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第一节 权利之行使 第二节 权利之滥用 第三节 人格权之保护 第四节 私力救济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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