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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冷水滩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2]24号)和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06]26号),鼓励我区发明人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专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启动。冷水滩区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专项拨款,由区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区财政每年按不低于20万元列入预算,并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的水平与需要提出年度专利资助方案。

第三条 凡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在本区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即申请人的通讯地址为冷水滩区(邮编为4250XX)的,申请国内专利或申请国外专利时,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或实施专利缺乏启动资金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给予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并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给予资助的专利实施启动项目应当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优秀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范围包括项目评估费、市场调研费、研发和推广费。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上限: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职务申请的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申请的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PCT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入民币5000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专利实施启动资助标准:每个专利项目实施资助金额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2万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当年专利项目实施启动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年专利资助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冷水滩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证明及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5,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供国内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及国外申请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l、《冷水滩区专利实施启动项目资助申报表》;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设立冷水滩区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对申请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

1、项术技术水平;

2、项目可行性分析;

3、项目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第十条 经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区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项目进行管理、跟踪和服务,对资助项目的资金用途、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意协助骗取资助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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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5: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