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劳人科(1983)153号 |
释义 | 【分类号】J312183 【分类号】J312183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3-12-03 【实施日期】1983-12-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人事与劳动工资 【文号】劳人科( 1 9 8 3 ) 1 5 3号 【名称】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说明 【题注】1983年12月3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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