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劳服企业 |
释义 | 含义劳服企业是指有承担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能力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企业下岗、失业(包括待业青年、农转非、两劳释放等5种)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均可认定为劳服企业。 认定劳服企业的程序1、 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书: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开办时订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 (4) 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安置对象的应附相应证明。 2、 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在两周内作出核准认定或不予认定答复。经认定的企业,发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4、 企业凭认定证书及有关文书,向所在地税收部门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 劳服企业前轮减免税届满后,如继续接纳安置下岗事业人员任务,其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由企业填写《劳服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请表》,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该企业上年《劳服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并报送原认定机构办理,其他须提供的人员证明与认定时的要求相同。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上述确认文件,向所在税务部门申请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服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市属单位、中央在沪单位和驻沪部队等扶持兴办的劳服企业认定工作;区、县劳动局劳服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区、县属单位以及区、县属单位与市属单位联办的劳服企业认定工作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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