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调联合委员会 |
释义 | 为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提供法律保障,自1994年开始历经7年6次事务级会谈后,四国交通部长于2000年4月20日在缅甸大其力正式签署了中老缅泰四国《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 为有效实施通航协定,四国在该协定签署后即成立了实施协定技术工作组,负责起草6个与实施协定有关的技术性规则,对设立四国通航协调机制和正式通航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该工作组由中方牵头,分别于2000年5月、2000年9月和2001年3月在中国景洪、昆明和北京召开了三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中方起草的6个技术性规则。并于2001年3月14-15日在北京召开高官会议,审议和认可了6个技术性规则并将其作为谅解备忘录的附件由四国参加会议的高官们签署;审议通过关于由中方牵头进行航道改善工程环境影响评估和详细勘测的建议;并初步商定四国商船正式通航典礼于2001年6月26日在中国景洪举行。高官会议还决定成立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联合协调委员会,以协调和处理与实施通航协定有关的事宜。该协调委员会由四国各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6名专业委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按照字母表次序,中国将自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担任第一任轮值主席,任期为两年。联合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6月24日在中国景洪举行,主要审议通过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为今后更好地协调和处理与实施四国协定有关的事宜提供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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