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熟市体育局 |
释义 | 常熟县、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58年县、市体委合并,加强统一领导,统管全县体育活动的开展。2001年更名为常熟市体育局。常熟市体育局是政府体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下辖市体育运动学校,市体育中心、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4个事业单位。全市设有市体育总会,农民体协,老年人体协、木兰拳协会、门球协会等16个群众体育团体。从2003年开始,常熟市投入8亿元新建造常熟市体育中心,包含游泳馆、体育馆和体育场三个单体建筑。利用先进的体育场馆承办国际国内体育比赛,先后承办了第十四届世界女篮锦标赛、世界杯滑水赛、世界杯跳水赛等一系列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被评为“全国优秀赛区”和“江苏省承办全国比赛最佳赛区”等称号,并荣膺"全国体育先进县(市)"和"全国篮球城市"。 常熟市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研究起草我市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积极推进体育改革,研究制订全市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全市体育工作,协调全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四)指导、监督和配合全市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组织、指导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推进体育社会化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五)统一规划全市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指导青少年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管理全市业余训练工作,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我市体育运动水平; (六)负责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国内各级、各类体育比赛和我市参加苏州市、省等各类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工作;制定并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性的体育竞赛工作; (七)组织、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体育教育,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八)负责市级体育事业经费计划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 (九)培育发展体育产业,归口管理体育市场,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管理,加强对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的管理; (十)指导市体育总会、各体育协会等社团的工作;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及项目俱乐部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市体育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五条 市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局长因公出差、休假或脱产学习时间较长,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因公出差、休假或脱产学习时间较长,其工作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兼管。 第七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向局长和分管局长负责,执行局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提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议 制 度 第八条 市体育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出席,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局办公室党员负责人可以列席党组会议。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中央或市委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2)讨论研究全市体育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任免、聘用、调动、奖惩等事项;(4)研究决定局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置等问题;(5)研究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的重大改革;(6)研究局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7)研究局党组自身建设,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党组民主生活会;(8)需要党组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出席。办公室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确定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2)讨论确定以局名义拟定的规定、办法和制度;(3)审议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重要财务支出、重大项目建设安排;(4)审定表彰奖励等事项;(5)讨论决定下级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6)研究确定全市性体育工作会议有关事项;(7)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8)听取有关科室、单位阶段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9)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凡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科室、单位应事先做好准备。有争议的或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副局长在职责范围内召集和主持专题办公会议。有关科室、单位相关人员出席,必要时也可邀请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出席。 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2)协调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3)讨论确定有关工作方案以及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专题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责任科室负责。 第四章 公 文 审 批 制度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公文的收发、核稿、传阅工作。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将公文报送局领导审批,也不直接在局领导或局办公室查询公文审批情况。 第十五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报送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公文传阅按照“方便工作,讲究效率”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比较明确的意见。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对有明确时限的公文应特别注明,其中“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急件”应从速办理,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报送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政策性的规章制度,以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局内其他部门工作时,主办部门应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交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由局领导审签后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部门核稿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一般信息,由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于重大政策性、保密性的信息,需经局领导审核同意。 第五章 督 办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局的工作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要事项督办制度,督办内容为:(1)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体育部门的工作部署;(2)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3)工作调研、征求意见文稿;(4)应急处理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明确主办科室(单位)、协办科室(单位)、办理要求和时限,适时跟踪督查催办。 第二十七条 主办科室(单位)和协办科室(单位)对督办事项,应按照督办要求和时限抓紧落实。逾期不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情况。办公室及时汇总督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六章 公 务 接 待 制度 第二十八条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最大限度地压缩招待费用,严禁科室、所属事业单位用公款相互请客吃喝。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禁酒规定,全体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在值班时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者,按苏州市禁酒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上级或本市部、委、办、局和兄弟县市体育局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确需招待就餐的,中午一律安排工作餐,标准控制在每人不超过15元。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锦江之星常熟店,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陪同,并由局领导或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月末结算。如确需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招待费必须当场现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来局办事确需就餐的,由有关科室负责接待,凭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就餐券,安排工作餐。 第三十二条 召开会议、举办赛事接待上级领导和有关来宾,由会议或赛事后勤部门制订接待计划和就餐标准,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年度公务接待费用包干制,具体标准每年年初确定,年终通报包干费用使用情况。 第七章 请 示 汇 报 制度 第三十四条 局内请示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逐级请示报告。 (二)事先请示。对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及时报告。 (三)日常工作口头请示汇报,重要工作书面请示汇报。 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事后要有专题汇报。 第三十六条 局长出差、休假、事假,需按规定事先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副局长出差、休假、事假,需事先向局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出差、休假、事假,需事先经分管局领导同意,超过一周的报局长同意。 第八章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三十八条 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认真做好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合理安排收支计划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严格财务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局机关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批;所属事业单位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后,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基本建设、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添置等重大支出须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所属事业单位 5000元以上的开支,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大宗办公用品及设备添置、设施改造,必须向局领导报送计划,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般办公用品,局机关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所属事业单位各自办理。凡属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报销凭证,报销的凭证必须符合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因公临时借款,审批手续必须齐全。财会人员有权拒付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和手续不全的借款。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财务监督。财物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局主要领导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本级财务管理负主责。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局财会室负责对下属财务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审查。 第九章 监 督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 第四十四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认真阅批或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交办的市长信箱转来的来信及建议,相关科室、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四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全面实现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十章 作 风 纪 律 第四十七条 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以外,局领导和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科室、学习型单位。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要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定期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树立清正廉洁形象,当好人民公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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