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熟市安徽商会 |
释义 | 概述常熟市安徽商会是在常熟市工商联领导下,由安徽籍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其活动受常熟市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常熟市安徽商会的主要职能: (1).及时向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2).帮助会员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困难和问题; (3).为会员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咨询等; (4).协调会员和其它地方企业及个人的关系; (5).向会员及有意在常熟投资的安徽投资商提供经济信息和相关服务; (6).为会员组织承办商品展销等相关商务活动; (7).代表会员向政府机关反映有关意见和要求; (8).接受会员委托或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9).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在安徽的有关招商活动; (10).协助地方政府处理各类纠纷。 章程常熟市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安徽籍人士在常熟投资办企业的信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组建了常熟市安徽商会。为了规范工作秩序,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属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接受常熟市工商联领导,其活动受常熟市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商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守常熟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守工商企业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本商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推动常熟和安徽工商界的交流合作,增强安徽籍人士在常熟的投资热情,整合更多的资金参与常熟的经济建设,为常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本商会宗旨是“团结、互助、发展、服务”,即安徽籍在常熟的企业家,团结协作、加强交流;信息沟通、互帮互助;资源共享、致力发展;优势互补、提供服务。 本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求大同、存小异、讲原则,共谋发展。 第六条 本商会驻所地在长江路286号。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常熟市安徽商会的职能: (一) 及时向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二) 帮助会员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困难和问题; (三) 为会员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咨询等; (四) 协调会员和其它地方企业及个人的关系; (五) 向会员及有意在常熟投资的安徽投资商提供经济信息和相关服务; (六) 为会员组织承办商品展销等相关商务活动; (七) 代表会员向政府机关反映有关意见和要求; (八) 接受会员委托或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九) 协助政府部门参与在安徽的有关招商活动; (十) 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各类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新增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皖籍在常熟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二) 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 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会员应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本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会长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如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或拖延半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如退会时不交回会员证将在本商会网站及会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予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监事长、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 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 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长对本商会提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二)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紧急通知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四)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予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部署本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 提名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增减机构,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提议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 提名监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七) 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 提请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处理; (九) 承担本商会的财务收支责任; (十) 根据本商会的工作需要有权聘用或解雇工作人员,须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议; (四) 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原则上三至五人组成,由当选的监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 出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活动; (三) 督促本商会及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 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商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向本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境外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会费存款及其它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 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办公室工作会议,以及以本商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六) 本商会的个事活动经费; (七) 本商会举办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 与本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制定,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会长或十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修改方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可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商会的终止和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化要求终止或商会理事会认为商会宗旨已经完成或因其它重大情形需要解散的,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因遇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需终止,经商会理事会决定后报请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宣布本会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理事会认为商会宗旨已经完成或因其它重大情形需要解散的,经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决定解散。 第八章 商会终止、解散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决定解散后,应在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原商会理事会成员负责组织商会财产的清算。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算应当组成由原会员参加的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经原商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常熟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方可申请注销登记,交回登记证,宣布商会解散。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宣布解散后,如有剩余财产,任何人不得进行私分、侵占,应在原商会理事会成员和主管部门的集体监督下捐赠社会的相关公益事业。 第八章 商会终止、解散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聘任名誉会长和与本商会工作相关的顾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