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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释义

昆检简介

昆明,这颗镶嵌在祖国西南边陲熠熠生辉的明珠,坐落在滇池盆地北部,三面环山,南濒滇池,湖光山色,天然成趣,其低纬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特征,使这里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四季如春,气候宜人。明代诗人杨慎有诗赞曰:“天气常如二三月,花枝不断四时春”,故昆明有“春城”、“花城”之美誉。全市总面积21111平方公里,辖5区1市8县,人口600余万,聚居着26个民族。其美丽的自然风光、灿烂的历史古迹、绚丽的民族风情、独特的地质结构,使昆明跻身于全国十大热点旅游城市之列。在昆明市的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昆明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3年5月4日。50余年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离合撤并,历经沧桑,既有在风雨如晦泥泞漫道中的艰难跋涉的痛楚,又有在旭日升腾彩霞铺锦中的阔步前行的辉煌,但是,无论时光怎样流逝、春秋怎样轮回,也无论历史怎样演进,几代昆明检察人始终怀着对检察事业的无比热爱,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也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前赴后继,开拓创新,不畏艰难,奋勇前进,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共昆明市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的支持及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行使检察职权,严厉惩治各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不断深化检察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大力加强检队伍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基层检察工作显著加强。

实践表明,过去的二十几年,是检察工作整体推进,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为维护改革、发展与稳定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十几年;是执法思想不断统一,检察改革卓有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二十几年;是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显著加强,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和执法公信度明显提高的二十几年。

主要职责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是本市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三、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八、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帐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领导全市检察技术工作。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市委及市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细则和规定。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四、管理市检察院机关干部;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同职级领导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依法提起其他任免事项。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九、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二十、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职能

机构简介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而且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对职务犯罪侦查,对公安、安全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判决执行等职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根据上述的职能要求,市检察院2002年机改后,共有内设机构19个,分别是:

反贪污贿赂局,下设四个侦查处、一个综合处、一个大要案侦查协调办公室,负责《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等12种犯罪的侦查工作。

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42种犯罪,还有就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刑事案件审查决定和批准逮捕,对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

公诉一、二、三、四处,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权力,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权力,也包括根据审查结果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力;既包括决定起诉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力,也包括对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

监所检察处,主要负责对公安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和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处,主要负责对对民事诉讼和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当前,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起了困难较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确认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责,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程序和制度,已经形成趋势。

控告申诉检察处,主要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受职务犯罪举报,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国家赔偿等工作。

警务处,与法警支队合署办公,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这是最近新设立的机构。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去年我们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全面试行工作,对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中,拟撤案的、拟不起诉的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日常性工作。

检察技术处,同时对外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的牌,主要负责检察业务工作中的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检验,以及检察机关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此外,我们综合性机构有政治部(下设五个处)、办公室、行政装备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处。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内设19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市委、市人大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党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党委对县(市)区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全市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考核、任免、调配、表彰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基层院建设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内设综合处、人事处、教育处、宣传处、老干处。政治部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四)公诉一处

负责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按级别管辖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

(五)公诉二处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依法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

(六)公诉三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一审案件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负责其他有关的审查起诉工作。

(七)公诉四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业务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中疑难案件或问题的请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抗诉和上诉案件派员出庭。研究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八)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跨地区间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指导处、大要案侦查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侦查三处、侦查四处。

九)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指导并做好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改造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及重新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十一)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十二)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查办结果;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十三)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

(十四)检察技术处

负责承办直接受理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现场勘验等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诊、会检,提供侦查示向和破案定案证据;协助、配合装备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做好检察技术设备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技术工作、通信、信息技术的指导,研究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制度。

(十五)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对全市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工作中的请示事项;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协助上级检察机关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纪检组

纪检组为市纪委的派驻机构,向市纪委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在市纪委和市人民检察院党的双重领导下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对市检察院机关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十七)行政装备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全市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中央和省市计划、财政部门补助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市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及基本建设、外事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分配和行政管理及接待工作。

(十八)警务处(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教育训练、业务考核等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警衔升降;研究制定有关警务工作制度;负责司法警察警务、机关安全及协助送达法律文书;负责应由司法警察依法履行的执行拘传、逮捕、搜查、扣押等业务。

(十九)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机关党委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业务工作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业务简介

近年来,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围绕“五个一”的思路,即坚持一个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一个执法观: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突出一个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明确一个目标:为建设现代新昆明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平高效的法制环境;落实一总体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一手抓检察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平安昆明”的创建工作,各项工作呈现持续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

从总体上看,昆明市的检察业务工作在云南省具有“四、五、六”的特点,即以占全省检察干警1/7的人数,承担了全省1/4的刑事案件,1/5的贪污贿赂案件,1/6的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任务

——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通过行使批捕、公诉职权,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些年来,昆明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年均达到了6000-7000件,人数达到9000-10000人。在完成繁重的办案任务的同时,昆明市检察院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平安昆明”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通过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等,负责任地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化解矛盾;通过“举报宣传周”,送法进学校、进社区,在监狱建立“预防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办理未成年人员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创建活动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等等,以扎扎实实的行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由于昆明是云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全省唯一的一个特大型城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度时期出现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势头。1996年-1999年间,年均查处各类职务犯罪170-200件左右。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市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推进反腐败斗争发展。近几年年均查处的职务犯罪120-130件左右。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市滇池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围绕昆洛公路、昆安公路、滇池治污排污等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重点工程、积极开展同步预防,对工程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力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查”,“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案件”,“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四个专项工作为重点,加大了诉讼监督力度,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

未来展望

面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一班人不断强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为加快建设现代新昆明和深入弘扬“春融万物、和谐发展,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昆明精神,适时提出了“夯实基础,团结拼搏,构筑一流”的昆明市检察工作发展目标,全市检察干警正以振奋的精神、昂扬的斗志,为建设一流的检察队伍、开创一流的检察业绩而不懈努力,从而为建设现代新昆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检察院荣誉

在二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了上级机关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多人受到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中共昆明市委的表彰和奖励,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字授予“人民满意的检察院”、“模范检察院”和“全国十佳检察院”荣誉称号,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荣誉称号,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历史沿革

昆明地方检察厅

1910年(清宣统二年)7月,云南按察使司根据法部命令改为云南提法使司,成立司法,典狱两个科,并负责筹建高级、地方、初级三级审判衙门。同年12月1日,昆明地方检察厅成立,设在卖线街(现五一路),这是昆明地区最早的检察机构。

1911年(清宣统三年)10月30日,云南同盟会在昆明发动起义,宣布废除清末设置的提法使司和各级审判厅及检察厅。昆明地方检察厅撤销。

1912年(中华民国一年)8月,云南军都督府下令恢复高级、地方、初级三级审判厅和检察厅,改昆明地方检察厅为“云南府地方检察厅”。

1916年2月,云南护国军政府下令撤销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同年10月16日,中华民国政府,下令恢复云南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和昆明地方审判厅、检察厅。昆明地方检察厅办公地点在庆云街。

1927年,昆明地方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首席检察官1人,正副检察官3人,实习检察官2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9人,雇员5人,警长1人,法警20人,探员1人,检验吏2人,共46人。

昆明地方法院检察处

1927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下令实行“审检合署”制。12月1日,根据云南省政府令改昆明地方检察厅为昆明地方法院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人,正副检察官4人,侯补检察官5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24人,见习官9人,承发吏1人,共45人。

1939年以后,人员渐减,到1949年12月,检察处仅有人员19人,办公地点在庆云街昆明地方法院内。

1949年12月9日,云南省和平解放后被接管。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是昆明市人民检察署,1953年5月4日正式成立,启用“昆明市人民检察署”方形铜质印信及木质条戳各一枚。办公地点设在太和街(现北京路)592号。干部7人(其中有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人,助理检察员5人),内部未设机构,对外设人民群众接待室。

1954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54)检办字第0642号通知,昆明市人民检察署改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未设科室,实有干部10人。

1955年3月7日,中共昆明市委批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机构设四科一室:即一科(一般监督科)、二科(侦查科)、三科(侦查监督科)、四科(审判、监所监督科)、办公室。办公地点由太和街592号迁至97、98号。4月,成立昆明市工矿区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调配干部3人,办公地点在市人民检察院内,负责中央、省市属厂矿企业的刑事检察工作。1956年11月,工矿区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58年,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机构由四科一室改为两科一室。撤销了一科(一般监督科),二、三、四科合并为两个科,即一科(侦查和人民接待科),二科(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劳改监督科)和办公室。

1959年,昆明市编制委员会批复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机构只设一室一科(办公室和业务科),但实际仍保留两科一室。1月,昆明市成立明良矿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调派干部前往明良矿区组建明良矿区人民检察院,4月成立。9月,明良矿区行政建制撤销,明良矿区人民检察院也随之撤销,干部调回市人民检察院。

1962年,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机构为两科一室,一科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对县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导;二科负责劳改队,拘留所检察,社会改造检察、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和处理严重违法乱纪情况;办公室负责秘书材料,文件档案和总务行政。

1964年5月,昆明市编制委员会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机构设置为三科一室,即一科(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二科(负责劳改监所的检察工作),三科(负责办理内部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包括贪污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办公室。

1965年,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四区四县八个人民检察院。

1966年5月,“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始。

1967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的军代表,先后进驻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

1968年10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军代表宣布除留少数人协助工作外,其余人员到云南省冶金工业学校参加“斗、批、改”运动,同时摘掉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牌子。年底检察干部又从云南省冶金工业学校到小哨“五·七”干校劳动。至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10月,中共昆明市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78)第21号文件规定,通知恢复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编制暂定30人,办公机构设三科一室。即:一科(批捕、起诉科)、二科(法纪、经济、控告申诉科)、三科(劳改监所检察科)、办公室,并抽调人员开始筹建工作,年底调进干部11人。

1979年2月5日,重建的市人民检察院挂牌办公,地点在北京路97、98号。办公机构为三科一室。11月经市委组织部同意设立六科一室。即一科(批捕科)、二科(起诉科)、三科(法纪信访科)、四科(经济检察科)、五科(劳改监所科)、六科(人事科)和办公室;任命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14人。实有检察人员52人。

1983年10月,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通知,市检察院办公机构由科改处,设七处一室。即刑事检察一处(批捕)、刑事检察二处(起诉)、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处、人事处、办公室。年终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四区八县12个人民检察院,实有人员399人,其中市人民检察院为87人。

1984年3月,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增设刑事技术室和调查研究室,至此办公机构为七处三室。11月,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市检察院派员进驻云南省第一、第二监狱,建立了两个驻监检察组。

1987年4月,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办公地点设在昆明市税务局内,负责检察全市范围内的偷税抗税案件。

1988年4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经济案件侦查大队。7月成立了经济犯罪举报中心。

1990年5月8日,市编委第28号文件批复:撤销侦察大队、经济处,在原侦察大队、经济检察处基础上组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办公地点在原国防路13号附1号。

1994年8月,昆明市检察院迁至昆明市大树营大营办公。

2001年2月12日,昆明市检察院迁至北京路1008号新的检察业务办公大楼,总面积21006平方米,办公条件得到较大的改观。到目前为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19个。

基层检察院

目前,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下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安宁、呈贡、晋宁、嵩明、寻甸、宜良、石林、富民、禄劝五区一市八县14个基层检察院。

检察长简介

沈曙昆,男,汉族,云南建水人,1961年10月出生,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红河州检察院法警;红河州检察院书记员;红河州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科员;红河州检察院副主任科员、检察员、主任科员;红河州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红河州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红河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大理州检察院检察长;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该院地址

地址:北京路延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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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7: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