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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可交易水权
释义

可交易水权,是指法定的水资源的非所有人对水资源份额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可交易水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通过立法设计将可交易水权划分为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并赋予其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分割性这些财产权特征,使之满足可交易的需要,同时,又使水资源蕴涵的公共利益能够嵌入水权人的私人决策之中,以保证不减弱对生态环境和社会价值的保护,实现可交易水权多重价值的平衡。

该制度是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实现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是水权的高级表现形式。20世纪80年代,在建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综合管理模式,建立正式的水市场的背景下被提出。目前,以智利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承认了正式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开始提出水权、水市场和水价改革,到2005年一月,颁布并实施《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首次在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水权”术语。然而,理论上却尚未系统的对作为水权高级表现形式的可交易水权展开研究。

所以,我国要向可交易水权制度迈进,是有一定难度的。在现行的制度下,要实施以下措施才能更好的发展:1、培育平等的水权主体。我国水资源是国家所有,没有界定出作为平等主体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机构以及能够作为水权主体的各类水权人。实践中,由各级公权力机关作为水权主体而真正市场主体的平等水权主体缺位。这对可交易水权制度的构建是极其不利的。2、构建可交易水权,现行水权是一种行政特许权,远未达到市场配置的财产权要求。而要采纳水资源的市场配置体系和方式,就必须构建相应的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水权,即具有可交易性的水权。

总之,在我国,可交易水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很大难度,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水资源市场化配置,构建水资源财产权法律体系,创新作为私权的可交易水权,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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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