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查士丁尼法 |
释义 | 查士丁尼法于公元529年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颁布施行,其特点是按年代顺序排列皇帝诏令的摘录。全文共12卷,反映了罗马奴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这部《敕法汇集》在公元529年颁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后再度颁布。《查士丁尼法典》颁布后,又陆续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3部分,作为《查士丁尼法典》的续编。 创立原因查士丁尼法典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一般泛指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至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总称。公元前6世纪的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前534年的改革,是罗马国家和法律形成的标志。与此同时,罗马奴隶主阶级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要求建立新的社会规范,罗马奴隶制法随之产生。 公元前451~前450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中产生的《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取得的巨大胜利。同时也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的雏形。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的学者认为《十二铜表法》从未废除过,它的一些条款一直实施到罗马历史的结束。 公元前3~公元1世纪,罗马通过一系列的对外征服战争,领土不断扩大,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这一时期罗马法的主要特点是市民法占据统治地位,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早期的法律,是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此外帝国内还有所谓的万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也是罗马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通过罗马最高裁判官的司法活动所制定的,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它是按照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较为复杂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至于家庭、婚姻和继承权等仍归市民法调整。 虽然,这些法律一直被日耳曼人、罗马人、意大利人所普遍使用,但内容仍十分简陋,而且只是采录当代以前诸位皇帝的敕法,没有足够的深度以适应时代的更新变化。即使是最晚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至查士丁尼时代,也已有许多不符当时的需要。 雄心勃勃的查士丁尼审视这些法典,认为这些旧有法典具有无法掩蔽的基本缺陷。为了他的帝业,他要为人们提供一种永久恪守的行为规范,绝不是将敕法收集然后转载在一本书里。这并非单纯的立法事业,也并非宗教事业的延伸,它将是他恢复帝国的另一个支柱。 查士丁尼法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委员会有权力用现存的所有资料,并可加以增删、修订,随后把这些敕令分别标上发布皇帝的名号,以及施行的对象与日期,再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列。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顺序排列敕令的摘录,上面标出颁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尾注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于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辑纳了历代法学家的论文,简要阐明法学原理,是学习罗马法学原理的简要教材。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度任命特里布尼厄斯为主席,11名博学、有名望的法学家和从别留托斯、君士坦丁法律学校选出的5名教授为委员,共同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分门别类加以搜集、整理并进行摘录,共花费3年时间编成了《学说汇集》,又名《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于533年底颁布施行。 此外,565年法学家又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编完后陆续颁布的168条新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内容属于行政法规,也有关于遗产继承制度方面的规范。 以上4个部分,在12世纪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于《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编成,并且是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查士丁尼法典》这一重要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编纂的,但在编纂过程中曾根据当时情况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说来它能够反映出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即“古典时代”的全貌。 《查士丁尼法典》明确宣布皇权无限,维护教会利益,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应安分守法”,否则,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法典还特别强调奴隶必须听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许有任何反抗,据此可见,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试图通过法律规范的系统化,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并运用这个法典来为其挽救奴隶制的统治服务。 《查士丁尼法典》虽然保留了奴隶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卖为奴隶以补偿自己对他人冒犯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典强调了基督教的思想统治,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对异教徒的强行改信基督教和镇压的政策,甚至规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规模和生活规则,强化了对隶农的统治;法典也用许多条文严格规定了奴隶与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的主人,对不服从者处以重罚乃至死刑,只是由于隶农的反抗斗争才不得不写上释放奴隶的条文。 法典推广12~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相继采用了罗马法。德国是采用罗马法最积极的国家。德国马克西尼安一世于公元1459年,发出通告“宣布帝国法院的审判以共同的法律为基础,由十六名法官共同执行”。法官中至少有八名是法律博士,他们必须精通罗马法;另外八名,则是从罗马法赋予其特权而对罗马法深具好感的贵族阶级中选任。罗马法在德国一直被沿用到19世纪末期,而重新制订的《德国民法典》也挣不脱罗马法深入骨髓的影响。 在法国,罗马法一开始曾遭到严格禁止,但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下,从16世纪起,罗马法逐渐成为法官断案的具有权威性的准则。拿破仑引以为傲的《法国民法典》也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它后来成为大陆法系中民法典的经典之作。 在英国由于贵族们不满查士丁尼将所有特权均归诸于帝王一人,故而纷纷抵制罗马法的采用,但这一切,没有阻止罗马法成为12世纪英国法律进修科目的普遍讲义。虽然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来源于原始的日耳曼法的“私法”部分——契约原则、遗嘱、信托制度及人法、海商法等方面,没有接受罗马法的形式,但它仍摆脱不了罗马法的影响。 深刻影响《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另外,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严格、确切和结论明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要问什么是君主政体,似乎显然便是指在一个国家中,法律的实施、财政的管理和军队的指挥权全部集中在,不管加之以什么样的尊称的一个人手中的体制。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坚强的,随时警惕着的力量保卫着人民的自由,那一个拥有如此巨大权力的行政官必然很快便会堕落成一种专制政府了。在迷信盛行的年代,教士们的影响可以被用来伸张人民的权利;但皇座和圣坛的关系是如此密切,教会的旗帜竖立在人民一边的情况,从来都极为少见。必须有勇武的贵族和意志坚决的平民,他们自己拥有武装并占有一定的财产,由他们来组成一个立宪议会,才有可能形成一种均衡的力量,以防止具有野心的君主的无理作为,而维护住自由的宪法。 罗马帝国的历史已经说明,吉本阐述的人民形成的均衡力量在早至君士坦丁,甚至塞维鲁就依稀淡薄了,而到了查士丁尼则几乎荡然无存。尼卡的民众娱乐的聚会都会遭致3万人被屠杀,哪还有什么样的制衡力量不被屠杀呢?因此,查帝的意志是不容违背的。这个意志不但在于他要娶一个淫荡的女人为妻,命令雅典学园永远沉默,扫除埃及象形文字,还在于他统治的各个方面,而至为卓著的就是他在法律方面的建树。 美国将人民制衡的力量以宪法的形式让它永恒地存之于世、发挥效力。但在罗马,似乎在法学选择的迷津中,人民的力量一直仅仅是一个与其它元素:元老、君主、国王,贵族、长官,甚至法学家相提并论的选择。美国宪法清楚地告诉后人,人民力量是无需选择的,它永远是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力。但罗马人,不但罗马,在罗马之前之后的几乎所有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道理。希腊人曾经也把人民力量作为最高权力,很快他们就放弃了。而后来的日耳曼人其实也天生如此,但后来也放弃了。放弃了人民力量制衡社会权势,就是吉本所言的“必然是堕落成专制政府。” 但功过任由人说,在法律领域,查帝的确做出了一件令人瞩目的事情,编纂《民法大全》。 编纂困难首先,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工作量是巨大的: 17个律师,以特里博尼安(Tribonian)为首,被皇帝授权对前人的法律进行绝对权力的修订。特里博尼安从他的资料中选取了40个最杰出的古民法专家:2000卷著述被压缩成50本书的删节本;据精心纪录,300万行或句子,被精简为适当的15万行。这部包含150,000行的著作是《圣经》篇幅的15倍。……两千多册书(这可能有些被夸大,实际上被翻阅的书籍应当是1625册)。耗时三年。 其次,其法律效力被皇帝授权生效: 这些人辛勤的工作受到了皇帝的嘉许,通过他的立法权皇帝让这些编纂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对《十二表法》的评论,永久谕令(the Perpetual Edict),人民的法律(the laws of people),元老院命令,继续成为编纂的权威内容;古代无用的、尽管还令人尊敬的内容被摒弃了。法典(Code),全书(Pandects),法学阶梯(Institutes)被宣布成为民事法学的合法体系(legitimate system);惟有它们才能被法官采纳,惟有它们才能在罗马、君士坦丁堡和贝里图斯的学院教授。 最后,法律选择说如今已经走到了尽头,选择的主体已经不再是共和时期的多源状况,而是仅仅由皇帝及其授权的官僚。 罗马法的渊源《法学阶梯》就写明了罗马法的渊源: 成文法包括法律、平民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的法令、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法律是罗马人民根据元老院长官如执政官的提议制定的。平民决议是平民根据平民长官,例如护民官的提议而制定的。元老院决议是元老院所命令的和制定的。皇帝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力的王权法,人民把他们的全部权威和权力转移给他。因此,凡是皇帝的批复中的命令,在审理案件时的决议,诏令中的规定,当然是法律,所有这些统称宪令。大法官告示同样具有法律权威,这种法因长官批准而生效。法学家的解答是那些被授权判断法律的人们所作出的决定和表示的意见。古时规定应该有人公开解释法律,这些人有皇帝赋予权力就法律问题作出解答,称为法学家。他们的一致决定和意见具有这样的权威,根据宪令,审判员也不得拒绝遵从。 其实无论原来罗马法多源性多么广泛,现在经过皇帝的加工整理,都变了性质,都是皇帝的意志表现。而且,皇帝确定了编纂的精神:查帝的偏好(一直都深好此道)是害怕面对自由的光明和罗马圣贤的庄严。而他的大臣被告知不要去探寻古代人的幽微,而是寻找对其统治有立竿见影的功利的东西。这样,无论平民决议,还是元老院命令,都会因为这个精神而被阉割的面目全非。法律的契约性在皇帝权力的控制下,只留下形式,篡改了实质当罗马人原来自豪地声称自由,如今自由已经被扼杀的悄无声息。罗马人在共和时期自由地在广场集会并向执政官和元老们要求法律的制定权的时代已经在罗马帝国已成坚冰的专制桎梏中一去不复返。 历史性基础成就查士丁尼法的历史性基础是罗马进入专制统治时期。 在共和时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因为共和时期的国家目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是建立在战争基础上的,因此为了战争胜利,需要的是调动罗马全民皆兵的积极性。民众会、元老院在铜表法订立前夕对战争的理解就是这样,当有敌人来进攻的时候,人民不是拿起武器反击侵略,而是不抵抗,让元老们去抵抗,因为人民想要的是,一部良好地保护他们权利的法律。于是,颁布了一道法令:禁止任何罗马公民加以锁链或禁闭,使之不能应征入伍;当一个士兵在军营中服役时,任何人不得扣押或出售他的财产,也不得拘禁他的儿女及孙儿女。于是人们踊跃入伍并英勇作战击退入侵者。这个时期的法律必须人民同意,否则,人们就不会拿起武器打仗。因此,如果这个时候查帝出来,订立15万行的《民法大全》,岂不是笑话?显见,查帝之所以能够订立这样的法律,乃是因为订立法律的权利在他一人手中,人民没有力量来制衡他。 权力基础权力基础也是查士丁尼法得以出台的原因。 皇帝要立法,或不立;人民反对或支持,似乎是两张皮不沾边。因为皇帝完全可以忽视人民的意愿,而独断专行自己的意志。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是,皇帝的权力不是依靠人民而来,而是依靠强权,依靠自己的武装,控制国家机器,大权在握,人民不得不顺服。如果权力来自人民,当人民反对的时候,皇帝意旨的法律就很难通过。格拉古与屋大维有关土地法案的历史故事就是这样: 格拉古与屋大维同为保民官,提议通过分配土地给平民从而避免社会贫富分化太大造成的社会不稳定,但是,屋大维不同意——他可以行使否决权。格拉古向人民宣读他所提议的这个法案,书记官开始宣读,但屋大维否决,不得不停止。于是格拉古提议,投票表决屋大维是否称职于保民官——以决定一个违反了人民利益的保民官是否可以继续担任保民官的职务。于是,民众会开始表决,当时一共35个部落,17个首先表决的部落热烈地支持这个提议。如果第18个部落表决的话,那就构成了多数了。格拉古又当着人民的面前力劝屋大维,在当前的极端危险中,不要阻碍一个最有正义、对全意大利最有益的工作……他应当有和人民一样的愿望,不要冒着由于人民的处罚而丧失自己职位的危险。但屋大维还是不肯让步,于是继续表决。屋大维马上被降到一个普通公民的地位,偷偷地跑了。 但如今,查帝是不可能被人民投票表决废黜的,因为查帝拥兵自重,谁也奈何不了他。 司法基础司法方面,罗马在专制阶段的审判完全是皇帝的受权人和仆役决定审判,因此,皇帝让这样的法律生效,会产生实际的作用,约束法庭审判。 非常审判的方式,由皇帝的官员主持审判过程、决定庭审过程中的争点、最后宣布判决,法官的俸禄是皇帝给的,职权也是皇帝给的。皇帝已经设置的那个神圣赏赐大臣说明了如今一切都是皇帝养育了万民。因此,法庭的法官对皇帝的命令当然会俯首贴耳。这也是《民法大全》能够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司法制度决定了,法律根本不需要元老院和民众会表决就会产生效力。而在共和时期,谳讼团、民众会和元老院是法庭案件的决定判决的最高权力人,执法官、裁判官等都是法庭审判的主持人,没有判决权,即便是奥古斯都时代,皇帝也仅仅是法庭审判中的主持人,在那个环境中,查法是没有作用的——查士丁尼可以自己让《民法大全》成为法律,但是没有人用它来判决案件。因为当由普通老百姓决定审判,法律条文几乎丧失作用,诚如美国谳讼团审判。 司法教育催生司法教育制度以及长期帝制的原因,培养了一个需要制定法并遵守之的大环境,也是催生查法的一个原因。 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君主制时期,第一个法学院可能于二世纪建立在罗马,三世纪在贝鲁特又建了一个。法学院的目的是培训人民从事市民服务(civil service)。当狄奥克里先和君士坦丁重建政府的时候,国家官员开始在政府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学院日趋重要。新法学院不断建立,迦太基(Carthage)、亚历山德里亚、恺撒里亚(Caesaraea)和雅典,425年在君士坦丁堡。尤其正是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的法学院,让经典法律科学再次获得了研究,并奠基了查士丁尼对法律进行法典化的基础。 君主国跟共和国不一样,建立了法学院。留给人民思索的问题是,为什么人民不需要法学院,但是君主需要?可能要回答这个问题,对比古中国是有益的,古中国“庠、序”几乎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正规的教育制度的地方,古中国也可能是全世界最早进行文官考核制度的国家。但很明显,古中国绝对不是民主法治的国家。其实教育跟集权统治是非常相关的,因为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功能分工,易于集权者的控制,尤其对思想控制极为有效。因此,罗马君主时代,君主同样需要教育来给自己的统治提供驾驭思想的作用。制定法典,颁布法律通过在法学院教授从而传播到社会可能是最有效的途径。 集权制度的建立,让法律的制定权从民众转移给了君主。因此,君主时代的法律,不再是平民决议,民众会被削弱最终消失,让平民法律已经不可能是法的来源了。元老院也因为君主的干涉而成了“橡皮图章”,“君主挥手指示,元老院拍手欢呼”。这样,就不奇怪,后来的法律基本上主要是君主的谕令。订立查法时,哈德良到查士丁尼期间,就有约5000条。可见,帝制的大环境,从教育到谕令,从思想控制到遵守皇权,都决定了制定法成为法律的主要来源。而零散的制定法,编纂为系统的、和谐的、不互相矛盾的体系,则是这个大环境滋养的法的更高境界。对比古中国,圣旨就是法律,如今, 毁誉三七对查法评价持负面态度的基本来自英美法系: 首先,最大的特征就是查法的专制,或专制气息。 沃伦·霍莱斯特在他的《欧洲中世纪简史》说,“罗马法原来含有强烈的民权因素,通过查士丁尼之手,它又渲染上一些拜占庭政权要求独裁专制的气息。”吉本说,“当皇帝腐蚀罗马法的公正,给他的奴役统治粉饰上罗马尊贵的名字,通过权力之手侵犯罗马法的纯洁和真诚之时,他犯了(integrity)欺诈和伪造之罪(guilty of fraud and forgery)。”大陆法系的法国人则似乎比较敢于面对真相,对查士丁尼的抨击,法国人从来不让于英美人。孟德斯鸠则说他同样出卖他的判决和法律。而法国法学家弗朗索瓦茨·奥特芒,则对查发表了最猛烈的谩骂“查士丁尼的法律著作并没有真正体现罗马法,而是那些因其邪恶的声名狼藉的人物的著作”。 其次,负责具体编纂法典的人是否代表最高水平呢?吉本说,如果西塞罗的朋友和学长们(preceptors)仍健在,我们的良心必须承认,该法的内在优点是由于帕皮尼安(Papinian)和乌尔比安(Ulpian)的学问。而至于编纂的水平,他说,特里博尼安及其同僚对罗马法的篡改和编辑可以法的统一性为托词:但是他们根本没有用心去做工作,《法典》和《全书》的自相矛盾、互相冲突,至今还在锻炼现代民法学者的耐心和慎重。而奥特芒则对特里博尼安进行了最严厉的攻击:查士丁尼的首席大臣特里博尼安的邪恶,按照苏达斯(Suidas)的说法,他藐视上帝和一切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他是如此的贪得无厌以至于出卖法律和正义,为金钱而篡改法律的宗旨,按照普罗库皮乌斯(Procopius)的说法,特里博尼安一日不得到别人的好处而篡改法律,他就不让那一日过去。他的著作,支零破碎,断章取义,废话连篇,离题万里。颠三倒四,啰里啰唆,矛盾百出。 第三,查法实际上,被认为是对罗马法真正精髓的阉割。奥特芒说,当完成著作后,特里博尼安查禁和销毁了所有的旧法律,古罗马执政官的敕令,以及元老院的法令。在他自吹自擂为后世留下了超过所有法学家的巅峰之作的同时,他实际查封了那些伟大法学家的著作,然而他们才是真正的罗马人,如Catos,Mucii,Manilius,Caecilius和Servius Sulpicius,但却保留了希腊人、叙利亚人和非洲人的著作如 Africanus,Tryphoninus,Modestinus,Javolenus和Ulpian。而英国人巴里·尼古拉斯则说,“查士丁尼试图保存过去的精华,却没能创造出一部他自己的臣民可以实际使用的法律汇编。他想推出自己时代的法,却歪曲了他试图保存的精华。”奥特芒认为,查法仅仅是罗马法全部的1/20,即使这1/20也少有传到我们手里的。这不禁令人想到了古中国孔子对《诗经》的挑选,儒家认为孔子在整理《诗经》,但孔子是儒家的鼻祖,儒家自然袒护他,对比查法之被抨击,是不是孔子也在阉割《诗经》呢? 最后,查发之被攻击最多的就是它的没有生命力,永远没有创新。查帝自己也知道他在干什么,因此对于创新他安慰自己:“对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的人比首创者更值得赞扬。”尼古拉斯说,在法律历史上,查法出现,随后立即进入了500年的冬眠期。整个中世纪的欧洲的法就是出现在这一冬眠期的罗马法,它是书本上的法。对比孔子,查帝跟他有点像“信而好古,述而不作”。这种死板性质纵然在查法内容里也严重存在: 罗马法的渊源把法律看成是并无历史联系的事实。《法典》的确是按照年月日的顺序编排每个规章制度,然而并无迹象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新的观念对法律规范的态度产生任何影响。当罗马法学家们把其他法学家当成权威援引时,他们似乎没有意识到,一些权威比另一些权威生活在更早的世纪里。《学说汇纂》也是如此,它收集了六个世纪以来的法学家们的论述,然而,一点也看不出来,一些法学家的观点与其前人有什么不同。……罗马法学家们面对历史无动于衷。 试想,罗马从建城到六世纪,发展出来300万行的法律,这还是记载的,还有没记载的,那就不计其数了。光从数量上看,罗马法就应该对历史“与时俱进”,何以法学家竟然会无动于衷?不禁令人想到古中国朝廷的《刑律》,那才是真正的无动于衷于历史的时空。但,查法在编纂大功告成后,就变成了中国《刑律》开始对历史无动于衷了。而之后,就是这么一部无动于衷的法律,竟然一直保持到1453年君士坦丁堡灭亡,而且还在生效!其实,对历史无动于衷的,还有中世纪罗马法在西欧复兴后的无动于衷,西欧法学家似乎不顾西欧的现实社会,而满足于给这部法律进行注释、修订、探古。 没有理由不相信对查法的攻击,因为多个方面可以证明它的谬误:罗马共和国是平等自由的城邦,因此法律的自由和创新应该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但似乎这在查法难以发现;查士丁尼害怕自由,对自由血腥镇压,那么那些标榜自由的法律,那些因为自由而生的法律是否会被它毫不留情地阉割掉?原始的民众会、元老院、谳讼团等应该是共和时期法律的最主要来源,但是,在查帝留给我们的法律中找不到这些痕迹。西塞罗留给了后人很多关于罗马法律的片断,书信、著作中都有,但是查法中似乎找不到对应于西塞罗提到的法律事件。还有幸运的是,优秀的罗马历史学家很多,如李维,塔西佗,阿庇安,甚至凯撒都自己写传记,同样他们也留下了关于罗马法律的许多珍贵的材料,查法似乎也少去了这些东西!如此看来,查士丁尼似乎对罗马法的编纂、删改真的是在阉割伟大的拥有旷世刚阳之美的罗马法!煮鹤焚琴,砸烂珍珠留住木盒,查士丁尼的确伟大! 但这一切都似乎丝毫无损于查帝在法律领域——大陆法系的丰功伟绩。《民法大全》几乎成为民法法系历史上一座高不可及的丰碑。查帝的所有专制、独裁、铁血镇压和扼杀自由,都被《民法大全》发出的灼灼光辉所掩盖,近代和今天的法律人在谈到罗马法的时候,基本上都无知或有知地只提光荣伟大,甚少揭露伤疤。专制被法律的形式和名称完美地遮掩,如皇帝的新衣一样被人们视而不见。阉割之后的查法似乎有着泰国人妖之美,只是在没有知道阉割的时候,一直被蒙骗着。而且,对查法的赞誉是主流的,除了少数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对查法不屑一顾之外,其它国家几乎对它都是顶礼膜拜,谈到法,言必称罗马——查士丁尼的罗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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