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保障用地:
按照规划用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扣除必要的成本,全部用于解决村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按原来政策,村里只留征地补偿款)。在居民生活保障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配套费,由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收取,区政府安排使用,用于辖区内公共项目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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