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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九江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释义

学籍是学生档案的重要内容,它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成长的全过程,是学校管理不可缺少的文档之一。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九江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凡本县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均按本细则执行。

一、建立学籍

1、小学学籍从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开始建立,至小学毕业。学籍表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小学学籍以班级为单位建立,以学年为阶段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

2、初中学籍

初中学籍是小学学籍的承接,内容包括:“小学升初中报名表”、“初中生学籍表”等,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以学年为单位,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的成长经历。“初中生学籍表“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以班级为单位建立。

3、高中学籍

高中学籍是进入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的第一份资料。高中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内容包括:“会考证书”、“高中生学籍表”等。会考证号全省统一编排,一证一号,学籍表上编写学籍号,即“学号”。以班级为单位编排。

小学学籍由学生就读学校凭注册名单,由学校审定后,从一年级开始建立。学籍关系以村小为单位编制名册,由所在乡(镇)中小学统一管理。县城学校以校为单位管理。

初中学籍由学生就读学校凭“初一新生入学通知书”、“小学升初中报名表”统一注册,以班级为单位编制花名册,按照全市统一管理的要求,到教育股办理正规学籍手续。

高中学籍由学生就读学校凭“高一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当年中考报考信息,统一办理注册手册,以班为单位编制新生花名册,到教育股办理正规学籍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备案,确立学籍关系。

各中小学均必须在每年的9月底前,按要求给每一个新生建立一份学籍档案。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逾期未办理学籍档案,由班主任负责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按要求如实填写,由就读学校教务处保管。中小学生学籍应随学生流转,任何学校不得出现“生、籍”分离现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赣教基字[200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各校应按成班率标准,逐步控制好班额,新入学的初中、高中生,每班不超过56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班额,但原则上不超过中学成班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擅自分班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中小学生的学籍一经建立,便具有教育教学管理效应,任何学校(公、民办学校)不得脱离管理。

二、学籍变更

(一)转学和借读

1、由外地转入的初中、小学生应当持我县本人常住户口或家长调动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由外地市转入我县的高中学生,须提交省统编学号、市级毕业会考管理机构出具的接纳证明,到对应学校联系转入,经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档案、证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且非重点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中学。外省转入本县的,还须同时提交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会考证。学校不得接纳无学籍学生。任何人不得擅自为无学籍学生补办档案。

2、本县转往外地的学生,应当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学籍档案(加封盖章)后,到教育股办理转出备案手续,然后到市会考办办理会考成绩证明以及转学手椟。

3、本县高中学生不得在本县内转学。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县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椟,对个别确因家庭住址变动,或父母工作调动,造成学生上学明显不便,不得不转换学区就读的学生,需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具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接收学校责任。

4、对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当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予以照顾。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椟。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5、本县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非本学区暂住的,可以申请在暂住学区借读,暂住地学校应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他们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当持当地公安派出所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确因学区生源压力过大,学校难以容纳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到外学区借读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借读生须回原学校参加毕业或升学考试。根据2002年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印发的县价费字[2002]第08号文件《关于进一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借读学校可酌情收取借读费。

6、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府厅发[2005]5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局等部门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县城学校对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就近原则上,应尽力接收其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学校因容量有限,确实难以接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协调到相关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二)休学、复学和退学

1、在校学生因病(严重心脏病、传染病或骨折等疾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以及看病发票、住院结算单等证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小学由中心小学审批,报县教育局备案;初中由教育局审批;高中由县教育局受理,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高中学生擅自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擅自休学的应当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后同意复学,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高中学生复学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复学编号等手续。

3、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当劝其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0节以上的,可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办理学生退学,应当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4、学校及学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应当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留级、跳级

1、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留级。县城小学实行不留级制,初中、农村小学应严格将留级面控制在2%以内,并逐步实行不留级制度。高中留级面控制在5%以内。初、高中学生留级,经学校同意后,须逐级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各学段只允许留级一次。

2、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申请,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毕业

1、中小学生在各学习阶段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小学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统一制作,毕业学校颁发。

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县教育局验印,毕业学校颁发。初中毕业生除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外,必须参加当年的中考,方可发给毕业证书。任何毕业学校不得为未参加中考的初中生办理毕业证,县教育局业务部门也不得为这类学生的“毕业证”验印。

高中毕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县教育局办理,市教育局验印,毕业学校颁发。高中毕业生除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外,必须是高中阶段所有会考科目及格以上,方可获得应届高中毕业证书。因会考科目不及格而未获得当年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合格后在下一学年度补发高中毕业证书。任何高中学校不得为非正规高中毕业生办理毕业证书,县教育局业务部门也不得为其验印。

2、初三、高三毕业学生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高三毕业生因会考科目不合格而未获得毕业证,经补考仍不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高中学生休学超过两年且不能复学或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4、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可据实出具证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各中小学必须统一、正确使用由省教育厅及市、县级教育行政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不得使用非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毕业证书。

四、奖励与处分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2、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的,视态度好坏,可给予适当处分。对高中学生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3、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高中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生的“记过”处分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严格掌握,并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中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消处分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4、学生因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5、学生在校受到奖励、处分或撤消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五、其他规定

1、各中小学应当按时按要求填写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表”,按学期报教育主管部门。小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汇总上报。

2、学校对于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学生学籍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全。学生学籍应当以班级为单位整理,定期补充,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应当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县教育局将对学生学籍尽快实行自动化管理。

3、各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应当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学生档案室。

4、县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由主管教育的副局长分管,教育股具体负责,并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设专职学籍管理人员。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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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2: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