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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协会名称: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协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从事餐饮、住宿行业经营管理、烹饪技术、技能教育、理论研究、文化宣传、营养卫生管理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跨部门、跨地域、跨所有制,非赢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依据协会章程,以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遵照“创新、务实、合作、共赢”的方针,反映会员愿望,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党和政府联系餐饮、住宿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为晋城繁荣经济做贡献。协会接受晋城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晋城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协会会标

协会标志说明 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标志由凤凰、房子、勺子和叉子以及小星星和树叶构成,整体图案为红色和金色,是活力和激情的颜色,代表着协会人员“积极”、“热情”的服务理念,预示着我们的行业发展会蒸蒸日上、更创辉煌!一、主图标由一只舞动的凤凰构成,凤凰是人们心目中的瑞鸟,寓意着吉祥和太平,它长长的尾羽,喻示着晋城的两条主要河流:丹河、沁河。同时构成凤凰图案的是两个字母JC,取自“晋城”拼音的打头字母,代表着“凤城”是晋城市的美称。二、图案的顶部,由房子、勺子、叉子组成。房子也由字母“JC”构成,象征着晋城市的住宿行业,每位客人将在这里体会到“宾至如归”的亲切感,将为您提供“家”一样温暖贴心的服务;勺子和叉子,是我们日常饮食中的常用工具,象征着晋城市的餐饮行业,同时叉子又是西餐中不可缺少的,预示着我们的餐饮行业将本着“开放、兼容”的原则,既要保持中餐的传统特色,又要中西合璧,走餐饮业国际化、标准化的道路,提高我国餐饮业在国际餐饮业中的竞争力。勺子和叉子位于房子的内部,暗示着晋城所有从事餐饮住宿行业的人群,是一个和谐的大家庭,大家通过更加规范的运作,经过团结努力和相互支持,共同打开行业工作新局面,促进行业的持续繁荣和进步发展。三、图案上方的六颗金光闪闪的小星星,代表着晋城地区的六个县区:城区、泽州、阳城、沁水、高平、陵川。闪闪的星星点缀着夜空,每个县区的繁荣构成了晋城市的繁荣,我们将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依靠各县区的共同努力把协会办好。四、图案两边的茂盛的叶子,分别代表着餐饮和住宿两个行业,两行业所有的会员密切联系在一起、互惠互利、共创行业美好的未来!五、构成整个图标的是一个红色大圆,寓意着整个协会人员同心同德,紧紧围绕晋城市的餐饮住宿行业这个中心,跟上时代的脚步,为行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各个会员单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既要在竞争中求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又要搞好团结,相互支持和理解,共同为行业发展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从事餐饮、住宿行业经营管理、烹饪技术、技能教育、理论研究、文化宣传、营养卫生管理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跨部门、跨地域、跨所有制,非赢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依据协会章程,以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遵照“创新、务实、合作、共赢”的方针,反映会员愿望,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党和政府联系餐饮、住宿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为晋城繁荣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晋城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晋城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山西省晋城市商务局 (泽州路10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餐饮、住宿行业的政策和法规。组织会员对我市及国家、省有关餐饮、住宿行业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在党、政府、社会、消费者和行业、会员之间起到重要的桥梁式的上传下达作用。

(二)挖掘、整理和继承晋菜、本地菜、中原餐饮的传统技艺和特色;编撰相关地方餐饮、住宿相关的统计类和研究类书籍;应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创新我市特色体系的餐饮;为地方政府提供准确行业数据和信息,促进我市餐饮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研究。

(三)结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制定适合我市餐饮、住宿的企业和工作人员的各种服务和工作标准,根据标准颁发相关标准证书,评定年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组织相关文化交流活动。选拔和组织晋城市出席省、全国烹饪技术、饭店服务的比赛活动,策划和组织有关省际或地区之间的餐饮文化交流,承办或参加国家、行业相关的餐饮、住宿的论坛和展会等。

(五)培育和发展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名牌产品,适时组织开展晋城名菜、名吃、晋城名店、晋城风味店的认定活动,并积极组织选拔推荐其参加全省、全国中华名小吃、名宴和中华餐饮名店的认定活动,为晋城餐饮企业树立名牌产品,积累无形资产,为加速我市餐饮、烹饪、住宿行业名牌战略的实施做出贡献。

(六)全方位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在人力资源储备、培训方面,经营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方面,在物料供应、物流服务方面,在法律服务方面,在投融资金方面,在合法权益维护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七)创办“晋城餐饮住宿信息网”和相关刊物,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国家、全省、全市餐饮、烹饪行业信息、餐饮市场动态、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同时作为展示晋城餐饮、住宿行业风采做好窗口作用。

(八)完成中国烹饪、省餐饮行业协会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全市经过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住宿企业及粮食、调料、饮料、酒类等企业,烹饪、餐饮行业科研单位,各类烹饪、餐饮、住宿服务的院校、机关、团体、大专院校饮食中心、各类饭店餐饮部部门以及与烹饪、餐饮行业相关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只要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1、餐饮、烹饪、住宿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烹饪、餐饮、住宿行业职业技能教育院校、大专院校的经营管理人员、教师等。

2、热爱饮食文化、热爱支持餐饮、烹饪行业的学者、专家、艺术家、书画家、企业家、社会名流和海外华人。

3、热爱餐饮、烹饪事业,并取得职业资格初级以上技术等级证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协会审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由协会发给贴有个人照片、加盖协会钢印的“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协会理事处发给加盖公章和钢印的“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单位会员证”并授予“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标志牌。

(四)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代表同时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若法定代表人变更,则由现任法定代表人接替,同时须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协会出刊的信息、资料、书、报刊以及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等;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烹饪、餐饮行业技艺交流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 主动为本协会编撰的书刊、信息资料、报刊等撰写文稿、提供资料。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经营管理经验及有关统计资料;

(五)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摘下标志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具体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已经退会或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免除和相应调整,变更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等事宜;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一般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对不履行章程、不执行决议的理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劝其退会或取消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权须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单位会员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一般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或授权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审定核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并向会长报告备案。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的赞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本协会举办的业务活动、咨询及信息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

(一) 召开各种业务会议和开展各种活动的必要支出费用。

(二) 编辑出版书刊、报刊、信息及其他资料的费用。

(三) 协会办公、差旅费用等。

(四) 协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和补贴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

(五) 协会的其他相关费用。

(六)协会各项经费支出,应编造年度预算,由秘书长审签后报会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和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依据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开设银行专户,统一收支,独立核算。备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随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公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晋城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秘书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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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