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三年(1646)三月十七日,清廷批准了吏部右侍郎金之俊的奏请,决定变通明朝进士授官制,使得“政体人情,俱得其平”。其具体措施如下:新过士除一甲外,二甲前五十名选部属,后二十名选评博中行;三甲前十名选评博中行,十一名至二十名选知州,二十一名至七十名选推官,其余尽数选为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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