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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进行的检查、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检查、收费职能的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含驻锦中省直各部门)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检查收费单位)。

第三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必须依法进行。

第四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应当事先制订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检查、收费的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

第五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能够合并、联合检查的,应当合并联合检查。

第六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填写《检查(收费)登记卡》,并留给企业。

第七条 检查收费单位应当避免检查、收费的随意性,准确运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八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收费情况反馈单》,并将《检查、收费情况反馈单》送至或者邮寄到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第九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检查收费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

第十条 企业有权拒绝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查、收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一条 检查收费单位到企业检查、收费,可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领导陪同接待,不得强求企业主要领导亲自接待。

第十二条 检查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时,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宴请、馈赠、报酬等,不得参与企业付款的各种高消费活动,不得到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通过检查、收费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对企业恶意逃避检查、收费,欺骗检查收费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检查收费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检查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检查、收费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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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0: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