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郑州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科技学院的通知 |
释义 | 教发函〔2008〕1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置郑州华信学院等3所本科院校的函》(豫政函〔2007〕1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申报设置郑州科技学院材料的函》(豫政函〔2007〕113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郑州科技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郑州科技学院,学校代码为12746;同时,撤销郑州科技职业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郑州科技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科技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到2012年达到65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4个,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郑州科技学院章程 附件: 郑州科技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豫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办学自主权,促使郑州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章 学院的名称、地址 第三条 学院名称:郑州科技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马寨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育人为本,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大力繁荣社会主义民办教育事业,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学院立足郑州、面向河南,以工学为主,逐步形成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努力把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本科院校。 第四章 办学规模、层次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2012年达到6500人。 第八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及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加强优势学科建设,以工科为主,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办特色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六章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一条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414101922.86元,净资产338194607.34元,固定资产292914849.50元。学院举办者刘文魁共投入资金850万元、举办者可淑文投入资金150万元、举办者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共投入资金1000万元、举办者郑州易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共投入资金1100万元。 第十二条 学院为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院办学以来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的发展基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学院对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与捐赠人所约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学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并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决策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学院的举办者、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共7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罢免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 1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有权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或授权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 (六)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学院依法办学。 第二十三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职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的任期一般不超过4年,根据实际情况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家的督导,实行督导专员对学院的督导制度,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院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院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系(部)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生管理等工作。教学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八章 学院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院举办者为学院创办人刘文魁、可淑文及河南省长兴防护有限公司和郑州易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举办者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保障学院有足额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按照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和学院的办学宗旨,学院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努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与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九章 教师与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郑州科技学院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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