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
释义 | 教高[2004]2号 北京市教委,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山大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2]18号)有关精神,教育部和科技部已于2003年联合支持部分在集成电路教学与科研有相对优势的高等学校建设第一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教高[2003]2号)。 为进一步加大集成电路人才培养的力度,我部决定,再遴选若干所在集成电路教学与科研有相对优势的高等学校,建设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经学校申报,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及对部分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现批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建设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北京工业大学、中山大学筹建“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 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教高[2003]2号)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要大力推进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机制改革,积极开展境内外合作办学,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新模式,把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主要培养集成电路设计和工艺技术方面的工程硕士,招生对象为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相关领域的本科以上从业人员;基地可以开展集成电路方向的第二学士学位办学;招生规模和方式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有关收费标准可参照示范性软件学院模式执行。 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联系,争取对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更多指导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化设计基地开展密切交流与合作。 请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各推荐一名专家,报我部高等教育司,增补为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 二○○四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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