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
释义 | 教高厅函〔200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工程教育质量的提高,完善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规范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根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实行任期制,首届任期自2007年至2011年。请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积极支持委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件: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沈士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原校长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冯培恩 浙江大学原副校长 白同朔 上海交通大学原副校长 刘友梅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工程院院士 刘经南 武汉大学校长,工程院院士 毕家驹 同济大学原副教务长 江欢成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院院士 李仁涵 中国工程院学部工作局副局长 李伯虎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二研究院,工程院院士 李海志 五邑大学原副校长 邱定蕃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工程院院士 唐一科 重庆大学原副校长 黄其励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工程院院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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