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焦作市地震局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快我局信息系统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进程,充分发挥现有网络系统的作用,从而提高我市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和防震减灾应急指挥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全市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实际网络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网络管理与应用 一、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计算机网络的硬件、软件和业务应用范围进行全面管理,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地震业务、各类数据有步骤地入网处理,不断提高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整体效能。 二、监测管理科是焦作市地震局局域网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计算机网络的规划、硬件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指导解决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三、网络管理管理工作由监测管理科网络管理员负责。各科(室)、台站指定一名计算机维护员,协助监测管理科对计算机进行管理,并具体负责管理本科、室计算机的操作及日常维护工作。 四、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问题,监测管理科负责排除;各用户自己使用的计算机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各部门自行解决,监测管理科只负责计算机维护员的技术指导。 五、各科(室)、台站的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的外围设备及各种软件均由监测管理科统一管理。凡因工作需要购买计算机的各种物品时,应经监测管理科的统一管理及检测。 六、各科(室)、台站的每一位操作人员在使用计算机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爱护设备,保持清洁,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监测管理科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派人检查维修。 七、监测管理科限定在本局网络上设用的各种软件,各科、室应严格遵守,并按照该软件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删除。 八、计算机操作人员应掌握有关网络基础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应用软件的使用方法,及时录入上网数据,充分发挥网络效益。 第三章 计算机管理制度 根据用途的不同将我局计算机分为三类:涉密计算机、办公计算机、上网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系存有涉密文件、人事、财务等重要信息的计算机;办公计算机是处理日常政务信息计算机;上网计算机是可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对三类计算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涉密计算机应单机运行,专人管理;办公计算机组建专门的办公局域网,禁止连接互联网。所有计算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以下计算机禁止登陆国际互联网。 (一)存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上网的涉密文件的计算机; (二)涉及财务、人事等重要信息的专用计算机; (三)上级机关明令禁止上网的办公计算机; (四)无安全体系保护、未经网络中心认可的计算机; (五)存有各科室重要信息,丢失后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正常工作的计算机。 第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未经许可在网上发布地震信息;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危害网络安全和阻塞信息通道的活动: (一)涉密计算机、办公计算机擅自改变用途连接互联网; (二)上午(8点—12点)大流量的上传下载文件、浏览视频等阻塞信息通道的操作; (三)使用下载工具长时间占用信息通道进行上传、下载操作; (四)工作时间上网看电影、电视、玩游戏; (五)进行商业和其它任何盈利性活动; (六)外来计算机未经检查直接接入网络; (七)计算机通过其它线路接入互联网; (八)擅自脱离防火墙、防毒系统的保护接入互联网; (九)擅自修改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和DNS服务器等网络配置信息。 (十)故意制作、保存、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十一)登陆浏览收费网站; (十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 任何用户上网计算机内禁止存储以下内容: (一)含有秘密级别的文件; (二)财务、人事信息; (三)涉及政务内容的文挡; (四)含有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文档。 (五)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用户对自己使用的上网计算机应承担起以下义务: (一)定期升级、更新操作系统,下载补丁,弥补系统漏洞; (二)定期升级防毒系统,及时查杀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三)定期对机器内存储的文挡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对重要数据资料进行备份;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爱护设备,保持清洁,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出现问题、故障或发现病毒,应及时通知监测管理科网络维护员,由网络维护员及时处理和排除,并做记录。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用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其他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 以上条款由各部门领导负责监督实施。如有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的,按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的,计算机中心有权及时断开其网络连接,按规定进行整改。待通过检查十日后,方可重新连接互联网。 第四章 地震信息节点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 第二条 机房内应保持整洁,进入机房需更换拖鞋,严禁吸烟、吃喝、聊天、会客。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严禁在网络服务器上安装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将外来不明的磁盘、光盘、软件在网络服务器上使用。严禁在网络上运行或传播一切法律法规禁止、有损国家机关形象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软件或图文信息。 第四条 机房属重要机密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保密局有关保守国家秘密和密码工作的规定,落实计算机使用过程中的保密制度。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或存储涉密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及其他数据载体带离机关。切实做好网络信息及口令或密码的保密管理,严防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机房设备必须先经检查确认正常后再按顺序依次开机;下班前必须检查确认正常关机并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对机房存在的隐患及设备故障要及时逐级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处理。非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 机房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升级。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八条 机关科(室)人员因公需使用或借用机房设备需经主管局长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必须经局领导批准。进入机房后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乱动机房内设施。 第十条 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有指定人员陪同。操作人员按陪同人员要求可以在电脑上演示、咨询;对参观人员不合理要求,陪同人员应婉拒,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一条 中心机房处理涉秘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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