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6月(更名前为江西省乡镇企业协会,成立于1993年10 月),本会是由全省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发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和企业需求,团结、联合社会各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联系,为推动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家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调查了解并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二、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架设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部门的桥梁,促进企业之间的联合和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的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三、沟通与国内外协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企业开展或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四、抓好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企业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综合素质;五、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针对入世后遇到的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和国际贸易规则开展咨询和维权服务;六、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技术、项目、合资合作和参与政府采购、国际采购提供中介和相关服务;七、开展信用工程建设。引导企业提高信用意识,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组织企业开展信用评比和争当诚实守信企业活动,以提升我省中小企业整体形象;八、做好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本会有会员800多名(持续增加中)。下辖5个产业分会和1个地方分会。名誉会长由省中小企业局吴治云局长担任,江西正邦集团总裁林印孙任会长,江西省中小企业局融资中心副主任方文九任秘书长。 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办公地点设在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大院)和省中小企业培训中心。详细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242号.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JASME。 第二条 本会经省中小企业局同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全省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综合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中小企业及会员服务。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会员企业需要,团结、联合社会各界,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并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中小企业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昌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业务是: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二)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三)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四)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五)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六)抓好企业队伍建设,组织企业经营者参与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七)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八)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技术、项目、合资合作和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九)创办网站,编辑、出版、发行会刊等出版物;(十)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在本省境内登记的中小企业和企业集团及有关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是指中小企业系统的干部、职工以及热心中小企业事业,愿为发展中小企业服务,并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相关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三)特邀会员是指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领导、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其它有关人士;(四)百家成长型中小企业俱乐部会员首先应具备本会常务理事资格。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三)在中小企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关心、热爱并愿为中小企业做贡献。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查阅、使用本会拥有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资源;(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投融资、担保、培训教育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主动与本会取得联系,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四)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六)会员单位每年可按收费参考标准自愿向本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协会财务收支报告;(十一)审议处理有关议案;(十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超过最高年龄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人;本会法人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会长不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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