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足球运动协会 |
释义 |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协会简介江苏省足球运动协会,是全省性体育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本会联系、团结足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促进全省足球运动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业务范围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方针和政策;负责指导全省各市足球运动的发展,促进全省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全省各级、各类足球俱乐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负责指导、协调省级各足球代表队的训练和竞赛活动;研究和制定全省足球竞赛制度、计划、规划,负责全省各类足球竞赛活动的实施和管理;负责组织全省足球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开展国际、国内足球活动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指导全省足球场地、器材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和提高全省足球场地、器材和设施条件;积极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兴办相关产业,筹集和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足球运动协会(简称江苏省足协)。英文名称JIANGSUFOOTBALL ASSOCIATION(缩写J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足球工作者、足球俱乐部、群众性足球体育组织和关心支持足球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体育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本会是中国足球运动协会和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足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促进全省足球运动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足球训练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指导全省各市足球运动的发展,促进全省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 (三)负责全省各级、各类足球俱乐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四)负责指导、协调省级各足球代表队的训练和竞赛活动; (五)研究和制定全省足球竞赛制度、计划、规划,负责全省各类足球竞赛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省足球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 (七)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八)开展国际、国内足球活动的交往和技术交流; (九)指导全省足球场地、器材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和提高全省足球场地、器材和设施条件; (十)积极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兴办相关产业,筹集和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下列体育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 (一)各市或系统足球运动协会; (二)足球职业俱乐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会申请书; 2、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3、协会章程; 4、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运动设施情况。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设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中国足球协会和江苏省足球运动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或在其所属地区和系统丧失代表性的,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在每年1月交纳会费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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