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述名称: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前楼 邮编:210008 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主管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协会是全省建筑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科研、设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团。 协会宗旨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坚持走市场服务型的发展道路,通过推广企业生产经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进一步发展建设领域的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拌混凝土,促进建筑钢结构和混凝土行业的信息化、工业化、现代化。 协会业务范围 (1)组织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建立信息协作网络,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 (2)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分析市场信息,研究经营对策和产品发展方向。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 (3)为会员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开展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产品质量等的观摩、评优、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推介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支持会员间开展经营或技术的协作; (4)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5)积极履行政府赋予的有关职能,接受政府委托,做好有关工作,搞好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有关活动; (6)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述求;根据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全称: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全省建筑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科研、设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团。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坚持走市场服务型的发展道路,通过推广企业生产经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进一步发展建设领域的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拌混凝土,促进建筑钢结构和混凝土行业的信息化、工业化、现代化。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引导企业依法治企和经营。 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负赢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挂靠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建立信息协作网络,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分析市场信息,研究经营对策和产品发展方向。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 (三)为会员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开展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产品质量等的观摩、评优、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推介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支持会员间开展经营或技术的协作;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五)积极履行政府赋予的有关职能,接受政府委托,做好有关工作,搞好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有关活动; (六)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述求;根据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已取得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钢结构、预制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设备制造等生产、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入会。 在江苏省内从事建筑钢结构、混凝土行业及相关产品经营并取得江苏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国内外在江苏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按上述规定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指定的会员代表履历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批准入会; (三)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对协会的重大决定事项有表决权; (三)可优先得到协会出版和交流的技术、经营信息资料和其它技术资料(包括国家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评选、交流等; (四)会员提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方面的申请,协会将优先安排; (五)掌握某些先进技术或设备的本协会的会员单位,根据需要可优先输出技术设备和优先承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任务; (六)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单位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经常向协会会刊推荐和提供有关技术、经营信息的稿件; (四)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并报告工作执行情况; (五)每年一季度向协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各市会员中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需要协会可增设个人理事,由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本行业人员经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任协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应以企业负责人为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协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一名。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办公室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钢结构分会。钢结构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钢结构分会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钢结构分会会员即为本协会会员,享有本协会会员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咨询培训的服务收入; (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服务费; (四)企业的捐赠; (五)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收入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照理事会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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