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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钓鱼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本会是由江苏省各级钓鱼组织和钓鱼爱好者自愿联合组成的省级群众性体育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本会是江苏省全省性的唯一合法的钓鱼运动组织,也是代表江苏省与相应的国际钓鱼组织和全国各兄弟省、市、区钓鱼组织进行友好交往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在一切活动中全心全意地为广大钓鱼爱好者的身心健康和文化生活服务,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业务范围

以本省为主推动群众性钓鱼运动的发展,提高钓鱼运动的技术水平;组织和科学指导钓鱼活动;组织钓鱼文化科学研究;举办和参与钓鱼竞赛和培训钓鱼运动骨干等各项活动;协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鱼类资源,环境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并参与有关钓鱼的生态环境、自然保护的各科学研究;开展国际友好交往,组织参与和举办国际钓鱼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钓鱼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ANGLING ASSOCIATION (缩写JSA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钓鱼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江苏省参加中国钓鱼运动组织及相应的中国钓鱼运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钓鱼运动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项目的海内外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普及和发展江苏省的钓鱼运动,提高钓鱼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我省钓鱼运动的统一规范,加强对钓鱼运动的指导和管理;开展省际和国际间交流,增进与各省和各国(地区)人民的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南京市五台山1-3号办公楼306室,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受省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业务范围为:

(一)对全省钓鱼运动进行协调指导,对全省钓鱼运动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研究、制定我省钓鱼运动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普及推广群众性钓鱼运动,大力发展俱乐部,努力提高运动水平;宣传钓鱼运动知识,协调和组织理论技术研究;

(三)组织培训、考核钓鱼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全省性、区域性钓鱼竞赛及活动,组织举办全省性的各类钓鱼竞赛和活动,承办全国性、国际性钓鱼竞赛及活动;

(四) 拟定国内交流计划,加强对外交流,增进与各地区人民的友谊;

(五)组织参加全国钓鱼运动相关组织的活动,选拔、组织集训省钓鱼运动队,组队参加全国比赛;

(六)负责本项目的竞赛、培训、咨询、交流、开发,开展多种服务及出版刊物等,为发展钓鱼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七)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该团体系合法团体;

5、团体会员负责管理辖区内举办的钓鱼活动。

(二)个人会员: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拥护本会章程;

3、志愿加入本会,并在钓鱼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各钓鱼协会、俱乐部等群众钓鱼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俱乐部会员。

1、团体会员:凡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各市钓鱼协会,行业体协钓鱼协会,均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上述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的承认。

2、俱乐部会员:钓鱼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钓鱼活动,普及钓鱼知识,提高钓鱼水平的基层钓鱼活动组织。凡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的钓鱼俱乐部,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某地区、行业未有本会单位会员,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热爱钓鱼运动,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个人,可直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某地区、行业已有本会单位会员,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热爱钓鱼运动,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个人,可通过本会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凡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单位(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3、有举办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各类钓鱼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4、经同意有代表本会组队参加全国钓鱼比赛的权利;

5、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6、有获得本会优先服务的权利;

7、有申报和获得各种技术等级称号的权利;

8、有获得本会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9、有为钓鱼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10、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11、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钓鱼运动的权利;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1、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

2、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制定的竞赛规则、规程;

(四)积极开展各类钓鱼比赛和活动;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类钓鱼比赛和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钓鱼运动的水平;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本会会员在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不损害本会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退会;

(二)单位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退会报告,交回团体会员证,并在解决完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退会;

(三)个人会员退会,直接向本会提出退会要求即可退会。

(四)单位会员(含个人)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三)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暂停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单位会员资格: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费;

3、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4、6个月内未组织和开展钓鱼比赛和活动;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其会员资格:

1、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不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暂停会员资格,会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暂停;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重新入会:

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本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执行第三章第九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定协会会旗、会徽;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听取、审议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讨论、决定协会荣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全省钓鱼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审议并通过省队的选拔方案;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江苏省钓鱼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赞助和其他市场开发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及会员在各类比赛和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体育总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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