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建德市审计局办公及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 |
释义 | 为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推进健康城市建设进程,确保单位职工身体健康,创造无烟清洁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条例》规定十大禁止吸烟和九大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如局机关所有会议室、办公室、卫生间、走廊等场所和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识,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二条 成立局控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控烟工作。 第三条 若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吸烟区或吸烟室内吸烟。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允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及控烟戒烟宣传资料。 第四条 采用控烟讲座、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职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支持控制吸烟,自觉戒烟。 第五条 单位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机关控烟领导小组负责。不定期对各科室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六条 对有意向或正在戒烟职工提供戒烟服务,帮助职工提高戒烟成功率。对做到戒烟的职工,由机关控烟领导小组以一定形式给予表彰鼓励。 第七条 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吸烟行为,本单位每位职工都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单位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控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0年3月17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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