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沧州市司法局 |
释义 | 简介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二)增加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三)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三)承担管理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相应责任。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律师机构、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四)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协会、社区矫正和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管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 (六)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网络通信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八)管理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负责全市法学教育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司法统一考试工作。 (十)指导沧州市法学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司法局设10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警务部):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察督办;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信息、保密、网络通信、文电、档案、信访、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市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三)公证工作指导科 负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考核工作;管理全市公证机构,监督指导全市公证业务活动; 协助管理公证员职称工作。 (四)律师工作指导科 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负责律师机构设立的有关工作和律师考核工作,监督律师业务活动;协助管理律师职称工作。 (五)基层工作指导科 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 (六)劳教工作管理科 贯彻落实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市劳教所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计财装备审计科 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八)法制和司法考试管理科 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负责仲裁登记工作;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市法学教育协会工作;负责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和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社区矫正工作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日常管理及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考核奖惩和解除矫正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十)法律援助指导科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管理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 (十一)人事警务科 按有关规定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组织培训科 负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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