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沧州市民政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职责,增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社区建设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二)加强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按照管辖权限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方案;负责驻沧垂直管理单位和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士官档案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导军队饮食供应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对本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性措施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和申报工作;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承办裁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市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书图资料。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监督执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级福利资金;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工作;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性措施;监督指导保障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沧州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财科) 负责局机关文电综合性文件、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及会务、后勤保障工作;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责的依法实施,主持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和审计中央、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沧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调整全市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定补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全市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换证工作;承担全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承担市级及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沧州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安置经费分配方案,规划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检查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业的方案;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驻沧垂直管理单位和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士官档案集中接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拟订退役士兵的各项经济补助方案;负责指导军队饮食供应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参与市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 (五)救灾科(沧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沧州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承办中央、省、市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对本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拟订减灾规划。 (六)社会救助科(沧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性措施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市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医疗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七)基层民政事业指导科 指导全市“三院”(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沧州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沧州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沧州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市社区建设方案;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 贯彻落实全市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的工作政策;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等级殡仪馆的评审上报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工作;处理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有关丧葬事宜;承办涉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订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办法;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协调跨县际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人事科(社会工作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全市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先进集体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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