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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嘉兴市互联网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嘉兴市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8年11月28日,是由嘉兴市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嘉兴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联系的桥梁纽带。业务主管为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嘉兴市信息产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互联网协会现有会员企业43家。会长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为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浙江嘉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市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均为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协会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秘书处并配备相关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秘书长由嘉兴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陈俊年出任。协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全市互联网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组织制定行约、行规,实现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国家、企业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提高我市互联网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互联网的发展。

协会章程

嘉兴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嘉兴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Jiaxing Internet Society",缩写为"JXIS",域名为"")。

第二条 本团体是嘉兴市从事互联网行业和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嘉兴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的行业性协会,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全市互联网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组织制定行约、行规,实现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国家、企业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提高我市互联网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互联网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工商联(总商会)、嘉兴市信息产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设在嘉兴市少年路317号(少年路商务中心)4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协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联系。积极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促进政府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参与协调本行业价格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

(三)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与互联网有关的咨询和服务活动。围绕互联网的运用与发展,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研究工作。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查处无序违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新技术、新业务培训,推进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六)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与行业有关的资质认定。

(七)承担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嘉兴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和给予协助的权利;

(七)向团体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本团体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优先向本团体会员提供与互联网有关的业务,并给予优惠;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之间的团结和协作,不做有损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

(八)本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负责召开会员年会;

(七)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或授权秘书长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将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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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