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集体企业职工 |
释义 | 所谓大集体企业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1958年大跃进开始以后,主流舆论认为共产主义指日可待,集体企业纷纷升格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和福利由国家全包.在国家财政不堪负担的情况下,一部分企业不得不转为地方国营即小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工资福利由地方财政负担),还有一部分企业就成为大集体企业.所谓大集体企业就是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但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全民企业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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