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首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
释义 | (2004年6月制定)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校本、专科教育教学的质量和规格,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管理归口教务处,证书由主管学籍专人负责管理。 二、学校每年上报《预计毕业生名单》前,须以院(系)为单位,由教学秘书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学生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等有关信息,确保证书信息准确,不核对者,造成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毕业前,各院(系)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学位授予条例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并报教务处复核。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只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发给相应学历证书或证明。 四、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教务处负责定期对毕业或结业学生及时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五、毕业典礼前,毕业生仍未缴齐学杂费、教材费及其它费用的,学校扣发其学历、学位证书。凡扣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推迟上报和进行电子注册。 六、经审核发放的学历证、学位证,教务处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统计和登记归档。 七、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可按规定程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学校发放的全日制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可在学校网站查询,进行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也可在教育部公布的网站查询。 九、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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