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JiLin province townshi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JLTEDA。协会是由全省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家,有关经济、科研、教育单位及有关协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信息、协调、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有效的服务活动为宗旨,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是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业务主管部门为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办公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JiLin province townshi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JLTED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省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家,有关经济、科研、教育单位及有关协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信息、协调、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有效的服务活动为宗旨,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是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业务主管部门为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推行乡镇企业体制改革、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成果;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向会员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四)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乡镇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为制定与乡镇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与时俱进地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八)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 (九)组织会员根据需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的考察、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本协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一)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的领导和帮助,使其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十二)加强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及各省市乡镇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本省有关经济、科技、教育等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的行业指导,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并在适当的时候成立农产品加工业分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或者起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村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村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随着办的企业均可入会; 2.本省范围内乡镇企业有业务联系的行业协会和有关事业单位均可入会。 (二)个人会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乡镇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有关部门负责人。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在乡镇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关心,热爱并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将在会内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定其它重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产生,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和监督各办事机构工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研究本会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对策;本会内部建设等重大事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会议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乡镇企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领导和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的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微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终止前,在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下属单位的章程如与本会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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