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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紧急通知
释义

(吉林省教育厅 吉教基字[2008]11号 2008年3月3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做好新学期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

近几年,省教育厅相继印发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两个《实施意见》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和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相关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宣传、管理、检查等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中小学生负担过重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要在2008年春季开学后组织对学校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专项检查,要依据两个《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组织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减下来。各市(州)要及时将本地“减负”工作情况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

二、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减负”工作取得实效。

(一)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不准给学校、班级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标准;坚决取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点班、快慢班,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

(二)坚持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任何学校不准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准擅自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课程和提前复习迎考;保证学生各项活动时间。

(三)坚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小学生在校活动总量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8小时,每天保证1小时体育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提前上新课。

(四)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准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和升学考试或测试,搞择优录取;不准提前组织招生;不准以优惠承诺、证书班、特招班等名义和条件拉生源;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准随意扩大招生数量,扩大班额。

(五)切实加强教学用书和竞赛管理。各地、各学校必须按规定选订学生用书,不准强行组织征订除教材以外的学生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准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评奖活动;学校不准以竞赛、评奖成绩作为招生标准或择校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减负”责任制度。

(一)完善“减负”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减负”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工作日程,明确领导分工,明确主管部门,落实相应责任;中小学校校长为“减负”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有效的“减负”工作管理机制。

(二)完善“减负”考评机制。把“减负”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减负”责任作为评先选优、校长任用、教师晋级的重要依据;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完善检查通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学期初和学期末作为重点检查时段,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坚决查处有禁不止、顶风违规人员,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四)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制度。两个《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及各地具体的落实意见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项举报登记制度,做到有报必查,举报一起,查处一起,件件落实,并做好记录,作为各级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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