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吉林省教育厅 文 号:吉教基字〔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6-5 执行日期:2008-6-5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现就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入学保障机制 (一)农民工子女入学以公办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同时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 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住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当地居民子女同学区同学校同等待遇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 (二)农民工子女入学应出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劳务(经营)证明和居住证。 (三)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和学生档案,按照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对在流入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其所在流入地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同时,可在流入地参加高中段升学考试,并与当地居民子女一样享受同等的招生录取政策。 二、招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与当地居民子女相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高收费。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协调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本学区学龄人口登记制度,完善其档案管理。及时录入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入学、退学、升学、转入、转出等学籍变动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学校和各级教育部门的流动儿童、少年按季度报告制度。 四、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就学农民工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入学分班、排坐、奖励、评优、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和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五、各级教育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流入本地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六、建立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流入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应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相关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进行帮助。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