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7号 2004年2月1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公安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2月5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入地各级政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当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四、继续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入学渠道。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注意利用城乡结合部闲置的教育资源,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学生的家庭、学习和生活情况,增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广泛开展“献爱心”、“结对子”等行之有效的活动,尊重、关爱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中小学校要维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五、建立健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和扶持家庭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做到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规定给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借读手续,建立学籍。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接受完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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