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残疾人联合会 |
释义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届组成人员名誉主席:邓朴方 主席团主席:张海迪(女) 主席团副主席、党组书记、理事长:王新宪 主席团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理事长:王乃坤(女) 主席团副主席:李志军、刘再军、马廷慧(女)、张明园、汤小泉(女) 主席团副主席、党组成员:吕世明 副理事长、党组成员:孙先德、 程凯、申知非 党组成员:贾勇 理事:相自成、李伟洪、杨洋(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8年11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涧西区残疾人联合会2007年,涧西辖区有残疾人2.2万,占全区总人口的4.9%。涧西区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区残联)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和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重点,以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为基础。以“讲正气、树新风、建绩效”主题教育为动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得到加强。全年领导班子下基层30人次,为残疾人办实事30余件,组织开展扶残助残救济8万元。 2007年,区残联通过督促协调各用人单位,共安置56名残疾人就业。建立健全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实施分类救助,确保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鼓励残疾人个体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采取措施帮助89名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确保贫困残疾人病有所医。 2007年,区残联制定了周密的计划,加强部门合作,营造康复工作氛围,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是加大康复器材的配备力度。5月份投资26万余元为12个社区配备了康复器材。6月份投资21万元建成了功能齐全的盲人按摩培训中心。经过多次筛查,为贫困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轮椅车13辆,手杖和腋拐96副,助听器5个,使辖区残疾人在生活上有了较大的改善。二是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密切配合,为659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了高质量的复明手术。三是加强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在办理《残疾人证》的工作中不收取工本费和相关费用,在办证程序上较过去更为严密规范,全年共办理《残疾人证》312个。 2007年,区残联始终坚持“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残疾人解愁”的理念,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辖区特困残疾人家中,倾听他们的心声,解决他们的问题,以务实的精神抓信访,以务实的措施保稳定,妥善处理了信访问题。全年共接待残疾人来访499人次。其中,接待法律咨询和有关优惠政策咨询92人次,求职63人次,需求职业培训43人次,要求解决困难45人次,接待残疾人联络员256人次,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没有发生一起越级上访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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