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
释义 | 一、机构与编制情况我局组建于2002年9月,原名叫吉安市市容监督管理局,同时挂吉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2005年8月更名为吉安市城市管理局,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2名,内设3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市容监督管理科、法制科。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职数4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1名(行政服务科)。 我局下辖市城管支队和文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两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城管支队为副县级单位,文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12月从市建设局划归我局,为正科级单位。市城管支队编制170名,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编制5名。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0】5号),保留吉安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发[2009]23号)精神,吉安市城管局原下属吉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已划归吉州区政府管理,其环卫管理职责调整如下: (一)取消牵头组织环保、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城区饮食行业开业发证(照)联审的职责。 (二)将城区(吉州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城区垃圾的日产日清;城区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的维护和管理;对城区主次干道(15米以上道路)临街单位、门店垃圾的收运和垃圾代运费的收取;城区单位和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等职责划给吉州区政府。 (三)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发[2009]23号)精神,吉安市城市管理局为中心城区环卫管护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监督、考核、评比、奖惩,负责樟山垃圾处理场的管理、营运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城市管理的行业政策。 (二)负责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评,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监督、考核、评比、奖惩。 (三)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拟订城市管理各项专业标准、工作定额、收费标准。 (四)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境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大型市容环境设施配套建设、监管,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的联审和工程验收工作。 (五)负责编制城管工作经费和市容环卫设施、设备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市容环境各项统计工作。 (六)负责中心城区下述事项的审批或核准: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七)负责中心城区下述事项的核准或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建筑垃圾的处理核准,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不含店堂牌匾、门楣)设置、广告场地或设施使用权出让许可。 (八)负责中心城区下述事项的管理、监督:道路开挖占用、工程施工、建筑工地临时道路占用,余土废渣、建筑材料等流撒物体运输,各类车辆清洗站(点),临街门店招牌和单位、门店外装修、灯饰改造。 (九)负责中心城区城建行政监察,履行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房地产方面的监察职能。 (十)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樟山垃圾处理场的管理;负责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理监管;指导城区街道开展“门前三包”工作。 (十二)负责文山商业步行街的管理。 (十三)负责建设、房管、土管、工商、交通、卫生、公安、交警、民政、水利、文化、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部分城市管理职能的综合执法。 (十四)负责原市环卫处离退休、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十五)履行城市管理委员会赋予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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