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活体鉴定 |
释义 | 程序介绍(1)委托:按我国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进行工作的,委托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包括简单的案情介绍、鉴定的事由等,委托书是法医鉴定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鉴定人一般不接受私人委托,因为在我国,鉴定人不是专家证人,接受私人委托,容易被人怀疑有偏袒当事人倾向。 (2)了解案情:主要应了解事件发生的日期、事件的过程、致伤的方式、手段及致伤物,有几人参加了事件过程,被检人受伤部位,伤后状态及就医过程。? (3)现场勘验:活体鉴定需要现场勘验的情况较少,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刑事犯罪、一些造作伤鉴定,现场情况与致伤方式或致伤物有关时,现场情况对鉴定会有帮助。? (4)法医检查:所谓“验伤”,或称活体检查(examinationoflivingbody),是鉴定程序中重要环节,如无特殊,应对被检人实施法医检查,如为女病人,应由女工作人员检查。活体鉴定中所谓“书证审查”式的鉴定,一般是二次鉴定或复核鉴定,这种鉴定是建立在第一次鉴定基础之上的。首次鉴定均应对被检人实施法医检查,送检单位应当配合作到这一点,否则法医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如果需要对被检人进行特殊检查,如放射学检查、CT扫描、脑电图、肌电图等项目,应在鉴定人指定医院进行。 (5)鉴定书:书写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的最后一道手续,鉴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人应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以证明鉴定人身份。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