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骅市环保局 |
释义 | 黄骅市环保局成立于1996年6月,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内设办公室、督查室、计财科、人事科、法规科、污控科、监管科、产业科、监测站、乡镇监察1-8队、城区监察1-4队和油区中队。 建局以来,我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排污费和其它收入一律开具缴款通知书缴入银行,市中央银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排污费的30%划拨中央、省和沧州市,其余70%归入市财政。 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整治规划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受市政府的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生态的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调查和协调解决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协调全市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各类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 (五)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 (六)组织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设备的认证。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知识,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表彰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和有关利用外资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审核各乡镇、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外的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人员培训。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各部门的工作,对市领导、省环保厅、沧州市环保局和局党组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等工作进行督办; 2、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局重要工作的会务组织工作,督促检察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局机关文电和印章的运行和管理。 3、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领导讲话,负责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急事件; 4、负责机关管理、机要、安全、保卫、档案、文印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事务、来客招待、车辆管理等; 5、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计财科 1、制定环保部门基建、设备投资、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财务统计; 3、负责收费工作的入库上缴和报表分析工作。 (三)人事科 1、负责全局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具体承办全局人员的人事调配、考核的管理工作。 2、负责全局职工劳动工资管理,编制报批年度工资计划。做好工资升档、晋职晋级、工资变动、福利待遇、奖惩待遇落实等工作的审核、报批,承办全局专业技术职务(称)的评聘、晋升、考核、聘用工作。 3、负责全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事统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干部统计汇总报表、年度职工考核报表等工作,准确无误地做好人事劳资年报工作。 4负责全局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工作及统计报表工作。 (四)政策法规宣教科 1、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并监督落实; 2、负责对违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整理处罚案卷并接受执法部门检查; 3、负责环境保护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4、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保执法证件的管理; 5、牵头重大环保问题的立案查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6、负责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保专题节目的采编、制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污染控制科 1、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年检的管理工作; 2、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总量减排计划、考核体系、目标分解及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工作; 3、牵头负责“总量办”工作,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帐,搞好定期统计和上报工作;牵头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4、会同法规科、各监察中队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重点“限期整理”企业联查活动,对违法案件移送监察中队处罚并上收回执存档;对局领导交办的老污染源企业的“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关停关闭”进行复审调查,上报局长提出拟采取措施的请示,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复并向企业下达; 6、负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初步审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上报工作; 7、负责向监管科提出由我局审批新建项目“环评批复意见”中有关排污“总量指标控制”的会签意见;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六)监督管理科 1、依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分级、分类管理法规、条例,拟定完善并实施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管理工作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工作; 3、指导各监察中队搞好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4、会同相关队、站、科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案件移送监察中队处罚并上收回执存档;对局领导交办的未验收的建设项目“限期验收”、“停产整顿”企业进行复审调查,上报局长提出拟采取措施的请示,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复并向企业下达。 5、会同相关队、站、科室调查处理建设项目验收前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6、负责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物的监管; 7、负责生态城市(含自然保护工作)建设规划编制实施及相应上报下达工作,负责创建模范生态环境城市、模范生态环境乡镇的组织申报工作; 8、会同计财科和污控科做好申报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及前期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七)自然生态科 1、编制生态保护计划; 2、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3、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4、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 5、知道生态示范区创建和农村建设。 (八)环境监测站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大气、水质、噪声等监测工作,向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大气质量监测月报、周报和为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环境指标及监测数据; 2、负责企业单位排污申报验证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技术性监测评估工作; 3、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进行日常性监督性监测; 4、组织实施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建设项目试生产、“三同时”验收技术监测工作;负责新、扩、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有关的技术监测和评估工作; 6、定期对监察中队进行监测标准、数据的培训和通报,在职责范围内为监察执法创造数据支撑和支持;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九)监察中队(乡镇检察1-8队、城区监察1-4队和油区中队) 1、负责本管理区域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监察; 2、负责本管理区域排污费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 3、负责本管理区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管理和建设试生产前的日常现场监察; 4、在本管理区域行使稽查职能,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处罚; 5、配合污控科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一般事故由监察中队处理; 6、对管理区域河道、沟渠等水体实施“倾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十)科技产业标准科 1、负责制定环保科技、环保产业规定和计划,并下达和组织实施; 2、负责环保科技成果登记申报、转化、推广工作; 3、管理市环保科技成果和环保科技示范项目; 4、负责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5、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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