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60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市级工伤统筹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7、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大力加强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工程,加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特别是黄山特色人才队伍建设。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承担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有关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九)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和管理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信息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以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与服务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项目及工作综合研究;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拟订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运营计划;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调度、拨付、结算、稽核和保值增值工作;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基金管理中违规、违纪案件;对承办补充保险业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和监督管理,对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三)法规科 负责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宣传和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落实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和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组织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承担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工程各项任务;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公务员局 承担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工作;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的具体事宜。 (六)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市场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有关政策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城乡劳动者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黄就业有关工作;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依法规范和管理全市各类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指导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激励政策;推进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黄工作和回国专家来黄定居工作政策;承担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有关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拟订全市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负责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审核工作;负责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审批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审批工作;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拟订全市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审批、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核、年审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并拟订全市实施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 失业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并制定全市实施规划和标准;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制定全市规划和标准;负责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审核和给付标准工作;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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