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
释义 | 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古民居的保护,规范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的转让、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办理程序规定所称的古民居是指列入“百村千幢”保护利用工程的古民居。 第三条本办理程序规定适用于对古民居进行原地保护利用中,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并出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古民居的所有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涉及的宅基地调整。 第四条本办理程序规定分为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办理程序规定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调整宅基地办理程序规定。 第五条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办理程序规定: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人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被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规划等行政部门和古民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征收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勘察、鉴定并签署意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乡)建设规划、古民居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征收意向书》; (三)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申请征收的地块,分批次依法办理征收的报批手续;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土地出让,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时应提交古民居保护利用方案; (五)竞得人应在10日内与县(区)国土资源、文物行政部门分别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古民居保护协议》; (六)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调整宅基地办理程序规定: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规划、文物等行政部门和古民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察并签署意见; (三)对符合调整要求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收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资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各区县可按照本办理程序规定制定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理程序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理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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