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浦区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根据市教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转学、借读、毕业证书颁发、退学和学籍卡申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转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二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生办”)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2、学校因故自行接收转入学生,须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持转入学生的户籍证明、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在新学期第二周到区招生办办理转入手续。 3、由区招生办负责编制转入学生的学籍号。新学期第三周内学校将转入、转出、留级、退学等在籍学生信息,经区招生办确认后,输入学籍信息数据库。 二、 借读1、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或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A、B、CW9)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2、借读申请人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务工就业相关证明、在本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所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到区招生办办理借读手续,落实就读学校。 3、学校因故自行接收借读生就读,须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持借读生应具有的申请材料(原件),在新学期第二周到区招生办办理借读手续。 4、本区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欲在本区普通高中学校借读者,须在相关学校有学额的前提下,六月下旬登记,八月下旬由区招生办负责材料审核、推荐,由学校对学生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报区招生办核准,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区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毕业证书的颁发1、学校负责对应届毕业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和更正,为毕业证书制作提供保证。 2、小学五年级在籍学生修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 3、初中九年级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参加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符合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 4、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区招生办确认,上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统一制作和颁发高中毕业证书。 5、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毕业证书的管理。 四、退学1、年满十六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非九年级)学生退学者,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份,由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由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招生办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2、高中学生因违反有关规定,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因出国探亲休学超过1年者,或因病休学超过3年仍未复学或未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区招生办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其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3、学校将经区招生办确认后的退学学生档案,移送区劳动局就业促进中心。 五、学生社保(学籍)卡申领各中小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籍新生电子学籍信息的采集工作,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推进社保(学籍)卡的应用和完善社保(学籍)卡的管理。 六、学籍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准确地分类归档,落实信息安全措施,实现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 黄浦区教育局授权黄浦区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对本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黄浦区教育局 二○○七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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