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环境诉权初探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蔡维力 著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4049 出版时间:2010-01-01 版 次:1 页 数:274 装 帧:平装 开 本:32开 内容简介法学研究领域都不是什么私人园地,研究者能够形成并想要表达的真正意思实际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达通过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把略显凌乱和模糊低沉的社会公意声音加以整理和放大并传输出去而已。但为了确保这种表达的真理性,表达者必须确信自己所传达的确实是公意的声音。法学是人的生存样式,从事法学就是以追寻法学真理的样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种各样因素的遮蔽。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则法学的真理则是要去说明。说明之为说明,必含有说服的意味。人们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学的真理,然而当一个法学理论认识摆在人们面前时,对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会是简单的,争论在所难免。所以,在法学园地中进行劳作,就特别需要追求真理、献身于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种神圣的东西,所以人们有时会说“真理女神”。真理往往和良善、美好是难解难分的。真理之中自有美的闪现,因为真在即美;真理之中自有善的流溢,因为赤诚即善。所以,真理女神是值得追寻的。 (一)英国的保险法立法体例 英国是保险营业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由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故而最初并没有成文的保险法,保险关系由习惯和当事人的特约进行调整。英国的成文保险法始于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时期制定的《海上保险法》。从1756年至1778年,被尊称为“英国保险法之父”的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在运用商法的原则以及传统的普通法来解决各种保险纠纷的同时,开始收集大量的欧洲海上保险案例以及国际惯例,将之编订成为海上保险法案例,并做出了一些颇具影响力的判例。他的这项工作,为以后英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如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和1909年的《海上保险(反赌博)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影响巨大,甚至成为海上保险的国际性通用法律。该法所提出的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迄今仍被各国保险立法所信奉。 英国陆上保险也有一系列立法。1774年,为了防止18世纪中叶频繁发生的利用人寿保险进行投机的情形,英国制定了《人寿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845年英国制定《反赌博条例》,专门规范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1876年英国制定了《保险单法》。1923年又制定了《简易保险法》,规定简易人身保险的相关事项。 作者简介蔡维力,男,1964年生,江苏宿迁人,法学博士,现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88年毕业于徐州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重庆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已出版学术专著(合著)1部,主编、参编教材5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自序/1 导论研究环境诉权之语境、意义、方法和思路/1 第一节 环境诉权研究之语境探究:环境诉讼概念的提出/2 一、环境诉讼概念与相关用语的界划/2 二、环境诉讼概念尚处于理论探索的初始阶段/8 第二节 环境诉权研究之语境透视:环境诉讼概念辨析/11 一、环境诉讼是独立的诉讼种类/11 二、独立的环境诉讼自身展现为一种别具一格的诉讼/15 第三节 研究环境诉权的重要意义/29 一、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必然导致环境诉权问题的凸显/29 二、环境诉权及其理论缺位是制约环境保护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瓶颈/35 第四节 研究环境诉权的方法与思路/40 一、专题研究环境诉权的方法/40 二、专题研究环境诉权的思路/42 三、本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46 第一章 环境诉权制度及其理念的实证透析——国内外环境诉权及其运行现状述评/48 第一节 美国环境诉权及其运行述评/49 一、美国现代环境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其对环境诉讼诉权的确认/49 二、美国环境公民诉讼诉权的基本内容/51 三、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运作模式/55 四、美国环境公民诉讼诉权的性质与特征/62 五、对美国环境诉讼诉权的评析/76 第二节 加拿大环境诉权述评/82 一、加拿大环境诉权的内容简介/82 二、加拿大环境诉权的程序保障/84 三、对加拿大环境诉权的简要评析/84 第三节 德国环境诉权述评/86 一、德国环保非政府组织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性质/86 二、德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确认的环境诉讼诉权的内容/91 三、德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环境诉讼诉权的特征及其评析/95 第四节 日本的公害审判制度与环境保护诉讼制度及对其确认的诉权述评/100 一、日本现代环境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其对环境诉讼诉权的确立/100 二、日本公害审判与环境保护诉讼的诉权特征及评析/104 第五节 我国环境诉讼诉权现状及评析/116 一、环境诉权缺位使我国环境纠纷中受害人多采用诉讼外途径维权/116 二、我国环境诉权的现行法律根据/119 三、我国环境诉讼与环境诉权在实践中的探索与发展/120 四、对我国环境诉讼诉权现状的评析/126 第二章 环境诉权奠基于环境权——环境诉权的实体法之根探析/131 第一节 环境诉权就是环境权利保护请求权/132 一、诉权与环境诉权的含义/132 二、传统诉权论的主要学说考察/136 三、环境诉权的本质/154 第二节 环境权的界定——环境诉权的实体法之根透析/159 一、环境权概念的提出/159 二、环境权由“应然权利”向“实在权利”的转化/167 三、我国法学界在界定环境权问题上的理论争鸣/173 四、环境权的界定/188 第三章 环境诉权植根于诉讼思维方式——环境诉权的法系传统之根探析/194 第一节 规范出发型诉讼思维方式及其法系渊源/196 一、规范出发型诉讼思维方式在罗马法中的确立及演变/196 二、近代欧洲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对罗马诉讼制度及其诉讼思维方式的继受/204 三、我国遵循的诉讼思维方式/219 第二节 事实出发型诉讼思维方式及其法系渊源/220 一、日耳曼人的由来与日耳曼人国家的建立/220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及其特征/223 三、日耳曼法遵循事实出发型诉讼思维方式/228 四、英国法系的形成及其对日耳曼诉讼思维方式的传承/230 第三节 不同的诉讼思维方式下环境诉权基调的调谐/234 一、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诉讼思维方式对环境诉权的调谐/234 二、英美法系事实出发型诉讼思维方式对环境诉权的调谐/237 第四章 环境诉权的确立与运行机制——我国环境诉权的订定及其运作构想/240 第一节 确定我国环境诉权及其内容的指导思想/240 一、确定环境诉权的基本内容必须坚持程序法治原则/241 二、确定环境诉权的基本内容必须正确处理环境诉权与实体环境权之间的关系/244 三、环境诉权基本内容的确定必须以保护环境作为根本宗旨/253 第二节 我国环境诉权的具体内容设计/255 一、环境诉权的主体及其资格/255 二、原告行使环境诉权的诉因和诉讼请求事项/259 三、原告行使环境诉权的时间限制/261 四、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263 第三节 我国环境诉权运行的程序机制构想/264 一、我国应制定独立的环境诉讼法/265 二、建立环境人民法院行使环境审判权/270 结语/273 前言近十年来,我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但一直对环境法学也很感兴趣,看了一些环境法学的书。2005年我考上了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方向是“权利救济”。这时,我一下子就想到最好把环境诉讼作为自己的研究专题。我的导师陈刚教授深受日本著名诉讼法学家中村宗雄和中村英郎的影响,十分注重“法学方法论”,强调熟练掌握外语和锻炼思辨能力的重要性。在陈老师的指导下,我用将近两年的时间来学习德语、研读海德格尔的哲学著作,并越来越:喜欢海德格尔的哲学思想,特别是他那诗化的语言。海德格尔著作的汉译本保留了一些海德格尔常用词语的德语原文,而我借助半懂不懂的德语读起海德格尔的著作竟有几分得意,并有了一些收获。 随着学习的深入,我有了一些思想感悟。这似有似无的思想感悟使我萌生了一种跃跃欲试的表达欲望。对于一个理论研究工作者来说,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但以什么为话题来表达呢?这时环境诉讼问题再次映入我的脑海。我恍然大悟,当初我学习德语和哲学不就是为了更好地言说环境诉讼这个话题吗?但如此一来就把德语和海德格尔作为“手段”了,好在我还有“学以致用”这句老生常谈可以为自己开脱。 精彩书摘这样我们就为解决本研究专题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在清理诸如环境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术语之间的关系以确定使用它们的界限的基础上弄清楚“何为环境诉讼”的问题——寻找到一块可靠的基地。为进一步纯化环境诉讼概念,这里需要再次使用那个人们一般不用的词语——“有关环境的诉讼”。“有关环境的诉讼”实际上是个大口袋,无论是环境诉讼,还是环境公益诉讼,抑或是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都可装人其中。但我们运用这个词语并不是把它当作称手的杂货柜,好把上述种种诉讼往里装。在这里,使用这个词语带有某种贬义,意图指出某些诉讼仅仅可以被称为是“有关”环境的诉讼,而绝不可以被称为“环境诉讼”。或者不如说,是为了显示“有关环境的诉讼”这个词语的无能:尽管它能够容纳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甚至是环境诉讼本身,但它无法确切地道说环境诉讼。如果某种诉讼样式只是与环境有关、仅仅与环境沾上了边,此外无他,那它就没有资格居住在“环境诉讼”的家中。这样,我们暂先断定上述种种“有关环境的诉讼”的术语之间是这样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属于环境诉讼,而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都不是环境诉讼,它们分别归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除此之外,作者认为,环境诉讼并不仅仅是为庇护环境公益诉讼而建立的家;环境公益诉讼不能独占环境诉讼这个居家之所。除了容纳环境公益诉讼之外,环境诉讼还应该为“环境私益诉讼”提供存在的空间。这也就是说,如果从环境诉讼所救济的环境利益是公益还是私益这个角度来划分环境诉讼的话,环境诉讼就划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两个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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