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
释义 | 定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是华东三省一市(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区域内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资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目的是为了适应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经济活动的需要,促进华东三省一市票据业务发展。 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单位和个人可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汇票)业务。单位和个人在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业务说明机构定义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行是指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业务机构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签发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汇票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申请印制、订购银行汇票;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刻制汇票专用章; (三)完善行内密押系统,使之具备自动加编、核验密押的功能。 办理渠道跨系统银行汇票原则上应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汇票也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信息的实时核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银行汇票业务不受金额限制。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时应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是指代理付款行或出票银行在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审核无误后按实际结算金额将票款即时解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行为。未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受理跨系统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业务,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或其他方式将银行汇票提交给出票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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