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护龄津贴 |
释义 | 1985年,在工资改革同时,实行护士工龄津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发给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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