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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虎门镇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对我镇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作出重新的规定。特制定《虎门镇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在宣传科教办公室领导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健全学籍档案,严格制度,妥善保管。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凡有我镇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都应依法按时免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还应接收本服务区内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第四条 学校必须按宣传科教办公室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办法进行招生,班生额应控制,一年级新生每班40人,高年级45人为宜,若突破,须经宣传科教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凭入学通知书和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学校报名,经学校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上报宣传科教办公室。

第六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学或缓学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上镇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其它证明,由学校报宣传科教办公室批准。缓学期满仍无法就学的,应重新申请。

第七条 学校不招收择校生,若有客观原因,或个别儿童因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需要跨片就学,须由家长写就学申请书,经学校审核、宣传科教办公室研究,报镇主管教育党委或副镇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录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建立学籍卡片,按规定编列学号,并由学校输入电脑,报宣传科教办公室备案,学生毕业时经核对无误,方可发毕业证升入初中。学生学号小学阶段一律不变,镇外转入学生按规定编列新学号。

第三章 转 学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而户籍变更,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应准予转学。

第十条 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无转学证明的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学期中途、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转学,城区学校之间一般也不转学。个别特殊情况,不转学确有困难者除外。

第十一条 本镇范围内转学,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家长可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直接到居住地片内学校联系,领取《转学申请表》,经宣传科教办公室研究后,报镇主管教育党委或副镇长审批同意由原校发给“转学证明”,连同学生成绩册、学籍卡 (原校留下学籍卡复印件)一道,再到接受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并将《转学回执》交原校。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若外地户籍学生要求转回原籍就读的,学校也可凭学生的外地常住户口证明为其办理转出手续,但必须保留该生户口证明复印件,以便到报批宣传科教办公室时核查。若本市户籍学生未办转学手续而到外地学校就读的,学校可要求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委员会责令其家长交回现就读学校开出的有关接收证明,否则作无故退学(辍学)处理。镇外学生转学,只须持户口簿、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填写《转学申请表》,由宣传科教办公室研究,报镇主管教育党委或副镇长审批同意到指定学校就读。学生转往外省、市也应由家长填写《转学申请表》,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后,学校方可开出“转学证明”,出境就学还须附上出境有关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转学生以就近入学为原则,若户口所在地片内小学班生额已满,无法容纳,可由宣传科教办公室安排到附近小学就读,有关学校应无条件接收。

第十四条 镇内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相衔接的年级,不得任意决定其升、留级。镇外转学生,必要时接收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测试,根据考核成绩编入相应年级。学校及教师无权强迫学生转学,未经家长申请和接收学校同意,不能擅自开具转学证明,不准因转学涂改学生成绩报告单,伪造升、留级,应接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否则,造成学生失学等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转出学校收齐所有转学材料后,最迟在开学后15天内,转出学校汇集所有转出情况,打印出“   X  X   (学校)转出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转学申请表》或接收证明、有关户口证明(户口薄复印件)等材料报宣传科教办公室审批,经同意后,立即注销该生学籍。

第四章 借 读

第十六条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申请就学的学生,经宣传科教办公室批准,有居住和监护条件 的,准予借读,并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七条 借读生应持有符合政策规定的证明,经宣传科教办公室研究,报镇主管教育党委或副镇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就学,若居住地所在学校生源已满,由宣传科教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因公办学校学籍不足,小学招收借读生应从严控制,外来劳工子女,一般可动员回原籍或去民办小学就读。但对以下人员子女借读,可优先考虑。

1、  部队随军家属子女。

2、港、澳、台胞及外国人员子女。

3、其它有政策规定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照顾借读者。

第十九条 学校对招收的借读生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建立学籍档案,小学修业期满,经过毕业考核发给相应学历证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镇区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须有家长单位证明)无法坚持学习者,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 准,报宣传科教办公室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周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附上镇区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批准,   报宣传科教办公室备案,即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申请提前复学。凡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宣传科教办公室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促其复学。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每学期有些学科只进行期末考核,有些学科可以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核,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的考核应别于正常儿童。

第二十六条 各科成绩考核记分和评定办法。考核可采用口试、动手操作、测试等形式,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学年总成绩,根据两个学期的期末学业成绩,结合平时的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以正面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为主,恰如其分指出缺点,提出希望,不讽刺挖苦学生,力求内容具体,评价准确,感染力强。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八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毕业考核成绩及格或综合评价合格,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宣传科教办公室核准备案,并负责填写由宣传科教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加盖校章和科教办公室公章后发给学生。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做了突出的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显著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平均分配或轮流制。对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应由学生讨论,班主任或其它教师提名,教导主任审核,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通过,校长批准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 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对学生进行处分,须由教导主任调查核实,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受处分半年至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要求。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籍档案按有关规定保存,并实行电脑管理。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将学籍变动情况上报宣传科教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镇全日制普通小学,并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宣传科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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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8: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