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 |
释义 |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和要求,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内涵发展,提高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 二、评估对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和各类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权限,接受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 三、评估原则1.分类指导原则 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性质民办学校的特点和实际。 2.分区指导原则 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特别是城市、农村民办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3.分级管理原则 评估工作原则上按照学校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4.以评促建原则 通过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落实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要求,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 5.信息公开原则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保证人民群众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均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基本指标及要点1.办学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2.办学主体 办学主体明确,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的学校,根据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权利、义务明确。 3.办学定位 办学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学校类别、层次、结构以及办学条件、办学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 4.办学体制 (一)学校章程得到充分遵循,办学实际充分体现了学校章程的要求。 (二)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实行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对学校财产、决策及其执行状况实行有效监督。 (四)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5.资产管理 学校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资产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分类建账,并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发展基金,取得合理回报。 6.财务管理 学校账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财务收支活动全部在备案的学校账户上进行;实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办学条件 ①校长符合规定任职条件并具备管理学校的能力。 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学历合格率、生师比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学校与教职工签订了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依法依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校园、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适用图书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 8.教学管理与质量 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并执行到位;德育工作置于学校工作首位,办学水平达到合格学校要求。 9.学校安全 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与学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安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10.办学行为 ①规范使用校名,不省略反映学校办学层次、办学性质的关键词。 ②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办学,不擅自设立分校、教学点。 ③招生简章或者招生信息发布之前在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内容真实。 ④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 ⑤不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 ⑥不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⑦无严重群体性事件。 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学校办学行为违规,在评估细则中加大扣分权重,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评估“一票否决”。 五、评估结果及运用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年度办学情况》记载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停止招生或者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评估结果逐级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制定全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和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细则,组织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独立学院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市州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原则指导意见,制定市州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普通初级中学、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培训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细则,组织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各类民办培训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市州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细则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全省民办学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工作应于下一年度3月份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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