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本条例所称赌博是指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者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禁止赌博应当坚持群众监督与公安机关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赌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禁止赌博的工作,依法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六条 公民有权劝阻、举报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对举报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措施。在本单位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本单位参加赌博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在辖区内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教育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 旅馆、饭店、舞厅、酒吧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 (一)一场赌博输赢财物总额不满五十元的,对参加赌博的人员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一场赌博输赢财物总额五十元以上的,对参加赌博的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员,情节较轻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劳动教养; (一)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教唆、诱骗、胁迫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 (三)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多次受过治安处罚的。 第十二条 主动交代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举报、制止和查处赌博人员进行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赌博受到治安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查获的赌资、赌具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博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应当出示证件。 查处赌博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查处赌博人员和参加赌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查处赌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不得侵吞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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